关于制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03 -

(吉基本[1999]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确保农网建设及改造工程质量,我局委员会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 年 4 月 7 日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项目管理,保证农村电网改造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建设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是各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行政责任单位,各地区计划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是本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行政责任单位。经委)承担农村电网改造的行政领导职责。 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行政领导在规划审批、施工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农网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 农网改造工程法定代表人是农网改造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在工程管理中失职的责任。

第六条 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实行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参与农网改造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因参建单位失误或者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 农网改造工程行政领导、工程法定代表人、参与建设单位法人负责人等按照各自职责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无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规划设计管理

第八条 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必须高度重视规划设计工作,严格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严禁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程序,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三边”工程。

第九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国情、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项目法人必须结合本单位农网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定额设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市)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规划由本省(自治区、市)计委(计经委)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市)计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决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其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负责审批,并报报省计委(计经委)备案。

第十二条 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具体设计工作由各县电力公司负责,并由其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负责审批。

第四章 设备、材料采购

第十三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并对其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农村电网改造项目法人应当制定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扰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 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五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必须全部使用国产设备、材料。 严禁不合格厂家的设备、材料进入电网运行。 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 设计过程中严禁使用设备和材料。 指定制造商。

第十六条 设备、材料供应厂家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产品,并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 设备、材料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将追究生产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主要设备、材料管理档案,明确各环节质量责任人。 一旦发生设备、材料质量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农村电网环境和建设特点,制定农村电网改造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建设质量。网格。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理,并按照合同规定和项目法人提供或者批准的监理方案,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不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严禁承接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工程。 不得二次分包、分包,严禁建筑企业承包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坚持“三级质量检验”制度。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施工方法和工艺。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网个别改造项目和整体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及时进行验收。 故意拖延不检查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电网改造质量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各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项目审计和监督,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法人必须制定相应的农网改造项目自审制度,对项目项目进行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应当制定农网改造项目月报制度,及时报告农网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对报告内容负责。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农村电网改造项目的检查监督。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组织价格、银行、项目法人等有关方面对农网改造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 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工程设计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对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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