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职场黄色玩笑涉嫌性骚扰,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在8月9日这一天的时候,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把一起具体的案件细节给公开出来了, 说的是那个当上司的人去强奸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女下属, 只是没能够成功罢了, 最后是被法院判了一年到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8月9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号发布文章指出, 在此前发生的宝安区某公司员工因醉酒状态之下被上司宋某实施强奸一事里, 案件在最近阶段已经完成了第一审级的判决程序。法院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了涉嫌强奸罪的未遂情节。基于此, 法院判处了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
根据深圳市检察机关所提供的信息可知, 受害方人员小雪任职于深圳市宝安区内的一家公司, 其具体职务为文员一职。
在某一个特定日期的时候, 临近下班时刻到来之际, 小雪的直属上司宋某向小雪提出相关要求, 声称当天夜晚会有客户需要款待事宜发生, 于是便指令小雪前往一同协助陪同此事, 对此情境之下, 小雪处于被动状态, 最终只能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予以答应接受安排事情经过如下: 众人一起享用完整顿饭食之后随即转移场所至另一处名为KTV的场所去进行歌唱娱乐活动, 在该过程进行中小雪发生饮酒过量导致呕吐现象身体极度不适且昏睡过去了直至晚上超过11点钟以上的时间点仍未苏醒恢复知觉随后宋某通知召集其他朋友驾驶汽车载着包括宋某自己与小雪两人在内的多人前往了一家专门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设施地点。
到了第二天的清早, 小雪察觉到自己的衣服已经被全部脱掉了, 不仅如此, 宋某也出现在了这个房间里面。当着小雪的面质问这件事是怎么回事的时候, 宋某给她做出了一个解释, 说就是因为前一天晚上因为醉酒的关系, 把身上的衣服都给吐脏了, 所以才帮忙脱下来拿去洗干净了。
因为小雪本身的性格就属于那种比较柔弱的类型, 再加上考虑到对方还是自己的领导, 并且手里并没有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 最终就在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哄骗之下, 选择了默默地离开了那里。
小雪回到家之后, 把自己的闺蜜跟对方讲了情况, 说自己可能遭到了性侵犯。而且小雪的男朋友在与她通了电话的时候, 也察觉到了不对头的地方, 弄明白了发生的具体状况。在小雪的那个闺蜜还有她男朋友的提议之下, 小雪就前往了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操作。
宋某被抓之后, 在各种确凿证据的面前承认了自己脱掉小雪的衣服想要进行性侵的事实, 并供述称自己因为喝酒的原因就没有成功。
在2021年的3月这个时间段里面, 宝安区的人民检察院, 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 正式地对宋某这个人提起了公诉这一件事。
最近, 这个案子经过了第一级法院的审判并最终作出了判决。因为宋某这个人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愿意接受惩罚。他还积极地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者原凉的情况下。所以, 这家法院用让他涉嫌有强奸这种罪行的可能性还没有完全得逞这一条理由。判他在监狱里待一年零两个月这么长时间。
近年来在职场上性骚扰的案子经常会出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一级律师杨捷表示说, 这样的案件里头常常都有证据收集起来很难、界限界定起来也很难的情况。想要去关注职场里女同胞的权利并且保护她们的权利, 整个社会需要付出的努力还非常之多。
关于性骚扰, 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工作环境中发送黄色短信和讲黄色笑话, 这些行为都属于性骚扰。
在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里面, 有一项非常重大的调整, 那就是把人格权单独设立了一篇文章。这一举动突出的就是对人格权实施保护,同时也展现了深刻的人文关怀。在人格权编当中, 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点, 它就是针对“性骚扰”这个情况作出了特定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如果有人违背了他人的意愿, 通过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别人实施性骚扰的话, 在这种情况下, 受害的一方完全有权依法提出要求, 让实施骚扰行为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里提到的那个叫“利用从属关系”的概念, 说白了就是像“实习生跟他的导师”之间的那种情况, 或者是“学校老师还有学生”这种师生关系, 也可以是“单位里的上级和下级”这种关系, 再比如其他那些在干活的时候, 牵扯到特定工作上利益关系的两个人, 打个比方说像“导演制片人和演员”这类人之间的状况。
老板否认强奸辩称是情人关系
女下属拿出了录音证据
之前在咱们这儿, 萧山区法院就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小静是在1998年出生的人, 她后来入职了杭州萧山的一家公司去工作。
在过了一段不算长的时间之后, 那位名叫许某的老板就开始邀请她去吃饭了, 并且在吃饭的过程中, 他试图在她的汽车里面对她进行侵害行为。幸好当时她在手机上面偷偷地按下了录音键, 这样就把包括自己以及许某所说的话在内的所有对话内容都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在那段被记录下来的音频对话中,她采用了某种方式有意地去引导许某说话, 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许某亲口承认他自己所做出的那些违法的、不道德的不良行为。
在那事情发生之后的这一个星期之内, 许某又借着咱们公司全体员工都出去出差的这个空当儿, 他想要再用同样的那个老办法去做点小静身上什么不好的举动或者是有什么非分之想。到了这一回啊, 小静就立马把这事儿给跟她男朋友说了, 于是乎他们俩就一起跑去警察局报警把案子报了。
许某在很快就被抓获归案之后, 他否认自己曾经有过对小静实施强奸的想法, 并且他进行辩解, 称小静和他两人是处于情人关系之中。
检察官把录音那个证据, 还有双方之间的那些聊天记录, 全部都进行了非常仔细的审查, 然后根据上面提到的那些各种各样的证据, 在2019年4月份的时候, 萧山区检察院依法以强奸罪未遂这个罪名, 对被告人许某提起了公诉, 到了2020年1月份, 萧山区法院给这个案子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定被告人许某犯的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全国首例性骚扰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就在浙江胜诉
尽管存在着能够依据的法律规定, 然而, 真正走进法庭程序去进行审理的那个性骚扰案件的数量, 实际上并不是很多。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状况呢?
主要原因在于, 许多这类案件发生的地方, 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 根本就没有旁人能够提供证词来证明事实的存在;另外一些情况是, 此类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但却具有突发性和瞬时性的特征, 也就是说, 受害者往往因为事发突然而来不及及时地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2004年, 有一个案子发生在温州地区。这个案子在当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并且, 这个案子也是浙江省范围内第一个获得胜诉的性骚扰法律案件。同时, 该案件也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成功获得精神损害赔尝的性骚扰相关案件。
事情发生在2003年。谢女士刚到某民事咨询调查事务所工作。她在办公室内, 遭到了负责人金某的性骚扰。她挣脱后跑开了。半个月之后, 她去温州一报社投诉。金某又多次打骚扰电话给她。于是, 她把手机呼叫转移功能, 接到了记者办公室的电话上。这样, 她就录下了其中一个电话的内容。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侵扰原告的事实成立, 金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也就是判定的内容包含要求被告在金某于该判决生效日起不超过十天的时间里, 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同时也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赢得胜利, 根本的原因在于谢女士拿到了非常有用的证据, 这些证据能证明金某确实存在骚扰女性的行为。具体的例子包括有录音带这样的东西。
还有一个报社的记者愿意出来作证, 证实他不仅进行了投诉, 还记录了录音的过程。除此之外, 还有中国移动的话费单据。这份单据里清楚地列出了手机号码, 也能说明金某打骚扰电话的次数是多少。
用人单位有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法定义务
除了受害者本人以外, 用人单位这边呢还有义务, 是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法定义务嘛。
基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把在工作场所预防对女人的性骚扰放到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前头, 应当把禁止性骚扰的行为写进单位的规章制度里, 要从制度的层面以及技术的层面去消除工作场所中发生性骚扰的可能性。
例如, 相关的管理规定是可以进行明确设定的, 在这些规定里可以写清楚, 当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和自己的下属进行一对一的交谈时, 是不允许选择在那些封闭起来的、并且空气不流通的地方去进行的, 如果有必要的话, 管理制度还能够进一步地规定出哪些属于禁忌的话题, 以及列出哪些具体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比方说劝酒这一类的事情。
要是有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在里面, 那么在万一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之后, 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些规章里的要求, 对那个实施了职场性骚扰的员工给予劳动纪律方面的处罚。
另外, 用人单位还需要针对行业特点, 采取防范客户性骚扰的措施。
一旦接收到有关遭受性骚扰的投诉以及相关的举报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地去展开调查, 在通过调查之后, 如果证实了该投诉或者是举报的情况属实, 那么除了应该迅速地予以制止这一不良行为之外, 还必须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对实施骚扰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 比如说进行警告、减少薪资收入、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职位等级、暂时停止工作直至最终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开除等处理方式。
如果实施骚扰行为的那个人, 是用人单位的客户, 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去及时制止这类行为。同时,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女职工的意愿来处理后续事宜。具体来说, 可以把女职工调离原有的工作岗位, 或者调整她们的工作内容。
在必要的时候, 用人单位可以伸出援手。协助受害的女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此来请求民事赔偿。如果在调查过程中, 发现有涉嫌触犯刑法的情形, 并且构成了犯罪, 用人单位还负有其他的责任。此时, 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受害人。需要建议受害人行使权利, 并协助受害人向警方报案。
不断有针对女性保护的教育
但鲜少有人去教育那些实施侵害的男性
性骚扰行为并不是说一定必须已经发生了性行为, 而是指违背了一方意愿所作的与性有关的语言和行为。
在传统社会里面, 我们接受的女性保护教育内容总是很多。这些教育一直不停地说女孩子穿的衣服不能太暴露。还要强调不要在比较晚的深夜还在酒吧这一些被认为有不安全因素的地方。
在公共场合, 女孩子最好不要喝酒, 如果实在喝了千万不可以喝醉。必须学会远离那些不安全的场所和不安全的人群。这类说法有一个通俗的名称叫作“受害人有罪论”。
但鲜少有人这样去教育那些实施侵害的男性:不要与不熟悉的女生发生性关系、不要在并不明确女生意识是否清醒时与女生发生性关系,不要在不明确、不肯定地确知女生愿意与你发生性行为时与她发生性交行为。不要当着不熟悉的女生的面讲黄色性指向明显的笑话。
我们最需要反思的地方在于, 如何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对女性怀有尊重之意的意识, 以及如何通过从小开始的教育和培养, 让男性建立起尊重女性的这种意识。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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