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自认与失言:诉讼中好用吗?
在周星驰的电影中,有一个情节经常被反复使用:案件的调查陷入僵局,却因为坏人的一句台词,案件的真相突然揭晓,正义得到伸张,坏人也得到了伸张。家伙受到惩罚。比如,《芝麻官九层》中的被告人常伟在法庭上表示,“那天晚上我和她玩了之后,第二天我就得到了她,怎么会这么快?”再比如《死人》中林保怡饰演的凶手他说,“杀何春的前一晚我正在看书”。
影片的情节跌宕起伏,出人意料的转折。但这样的“伎俩”在现实中有效吗?
遗憾的是:可能不会。
我们先来说说刑事诉讼。被告人对案件的辩解称为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被告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对案件的了解是其他人无法比拟的,因此口供长期以来在许多国家都是证据之王。然而,被告人是被起诉的对象,案件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或多或少受到了这个赌注的影响,含有虚假成分,要么是推卸责任,要么是索要更多责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刑。
我们来谈谈民事诉讼。当一方承认另一方所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时,称为自我承认。相信可以达到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果。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将不再安排就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和辩论。这种自我认可可能是一种直接而明确的肯定,比如回答对方的说法:“是的,有这样的事情,我承认”;或默许: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反复询问某项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但一方当事人充耳不闻、装聋作哑、议论他人的,法院将推定该事实事实成立。
自认一旦形成,事实就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不允许当事人事后后悔。这就是所谓的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原则甚至延伸到了法院:某一事实一旦确定,同样会对法官产生约束力。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这些事实都不能轻易推翻。所以,法庭非常严肃,每一句话都会认真对待,认真对待。艺术作品中形形色色的人在宫廷里开玩笑、大笑、咒骂,甚至打人生孩子,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发生的。
被告人在上述电影场景中的随意台词基本上满足了招供或自认的最低要求,但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非常严格,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严格。并不是一句话就能决定生死那么简单。被告人的某一句话道出了部分真相。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围绕这句话进行进一步讯问。如果被告能够讲完他的故事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法庭的调查不会立即结束。相反,将会进行更深入、更详细的调查。如果被告回避重要的事情而选择光明的事情怎么办?如果被告有承担过错的动机怎么办?同时,还必须结合其他因素证据进行判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论被告将自己描绘得多么阴暗,无论他入狱的愿望多么强烈,法庭都会认定他无罪并释放他。
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较低,但如果当事人在一句话中看似承认了某件事,但随后又宣称口误,法院不会轻易肯定或否认,而是会根据解释进行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失职的情况。应当根据案情、悔罪时间、当事人的表达特征和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 笔者曾参与过一起民事案件。被告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原告称,被告借给他25万元,但未偿还。老人一开始坚决否认这笔钱是他借的。但后来叔叔说:“我借给他25万了。”说完,大叔清了清嗓子,喝了一口水,然后低头整理着手中的材料。这时,原告立即表示:被告承认了这一点,希望法院如实记录。律师急得额头都冒汗了,连忙将大叔推开。叔叔看了律师一眼,缓缓说道:“这完全是胡说八道。”虽然大叔说话的时候有些气喘吁吁,但是根据上下文,还是很容易判断出他真正的意思。
有些人天生缺乏表达能力,尤其是上法庭的时候。他们精神紧张,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语。在公开场合,他们难免会犯像《霸王别姬》中“我是男人,不是女孩”这样的错误。有些错误,法庭会帮他纠正,而有些错误,则是他自己挖坑跳楼。就算他努力,朝廷也无法阻止他。
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聘请律师。一个好的律师除了熟悉法律之外,流畅的表达也很重要。当然,圆滑并不意味着像周星驰电影里的那些律师那样炫耀。做得太过分可能会像失言一样糟糕。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