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洁事件引发热议,韩国围棋为何改规则了?
5月7日,韩国公布了《围棋竞赛规程》的2025年版,并自7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定,若参赛者未将已无生命的棋子放置于桶盖之上——若桶盖无法承受,则需置于盖边并确保对手能够看到——裁判有权对其进行“注意”的处罚;若“注意”警告累计达到两次,裁判将直接发出“警告”并给予1目的罚分。
在第29届LG杯世界围棋棋王战的三番棋决赛决胜局中,1月份的比赛里,中国棋手柯洁在第二局之后,因未将提子正确放入棋盒盖,被韩方认定为违规行为。此外,裁判中断比赛的时间点也引起了争议。面对这一判罚,柯洁表示不接受,并最终选择退出了比赛。随后,韩方宣布韩国棋手卞相壹赢得了冠军。中国围棋协会随后发表声明,指出裁判在比赛中的中断时机失当,这一行为干扰了比赛的正常流程,使得棋手们受到了不必要的干扰,进而无法顺利完成比赛。声明中还提到,协会已向赛事主办方韩国棋院提出申诉,并请求重新比赛,但遗憾的是,这一请求并未得到满足。因此,中国围棋协会决定不接受本届LG杯第三局比赛的结果。
2月3日,韩国棋院运营委员会对在第29届LG杯世界围棋棋王战决赛中引起的争议问题作出响应,对“提子保管规定”以及相关盘外规则进行了调整,决定废除“累计犯规即判负”的条款。
中国围棋协会的负责人在四月声明,他们不会组建队伍参与5月份即将举行的新一轮LG杯世界围棋棋王赛,然而这一决定并不会妨碍我国棋手参与韩国举办的其它国际围棋赛事。
《围棋竞赛规程》(2025年7月1日施行)中文译本
— 目 录 —
第一章 竞赛用具
第二章 竞赛运营
第三章 竞赛人员
第四章 罚 则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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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赛用具
第1条(棋盘)
该平面木制棋盘,其横线与纵线各为19条,整体尺寸为横42厘米乘以纵45厘米。此类棋盘的厚度通常介于2.5至7.5厘米之间。
第2条(棋子)
① 棋子分黑、白两色;
② 标准配置为黑棋181枚、白棋180枚。
第3条(棋桶)
① 用于盛放棋子;
② 棋桶盖用于存放被提取的棋子(死子)。
第4条(计时器)
① 计时器须使用韩国棋院认可型号;
若赛事的计时工作由计时员承担,主办方需与赛事运营本部进行商讨,以确定计时器的类型及其应用方法。
第5条(比赛用桌椅)
桌椅须为韩国棋院认可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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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赛运营
第6条(赛前准备)
运营部门依据赛事的规模来安排裁判人员、竞赛委员会成员、记录员以及计时员等岗位的分配。
② 运营本部准备棋盘、棋子、棋桶、计时器、比赛桌椅等;
为了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裁判、竞赛委员会成员、记录人员和计时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比赛开始前三十分钟抵达比赛场地。
④ 未经运营本部许可,竞赛人员不得将物品带入赛场;
⑤ 仅限经竞赛委员批准的最少必要人员进入赛场。
第7条(电子设备携带及使用限制)
“电子设备”涵盖了所有能够传输或接收图像、音频、文字或数据的设备,不论其名称或外观,例如对讲机、BP机、手机以及智能手机等。
“竞赛附属设施”涵盖了除比赛场地之外,选手得以进入的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选手休息区以及运营总部等空间。
“比赛期间”涵盖了从裁判宣布比赛开始到比赛结束的整个时间段,这其中包括了正式的休息时刻(例如午餐时间)以及比赛过程中前往相关设施所用的时间。
为防止在电子设备上出现不端行为,运营部门有权对比赛场地及其相关设施进行电子设备的检查;即便比赛已经启动,若存在疑虑,检查依然可以进行。
本规程第三章中提到的“竞赛人员”,包括选手、裁判员、竞赛委员、记录员以及计时员,在比赛过程中携带和使用电子设备,需严格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 选手
参赛者不得携带或使用任何电子工具,需遵照运营总部的要求将其关闭并存放在指定位置,比赛结束后这些设备将不予归还。
b) 医疗用途之电子设备(如助听器等)不在此限;
c) 运营本部可依据比赛方式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裁判员及竞赛委员会成员仅得携带并使用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电子工具。
记录员和计时员不得携带或使用电子设备,然而,运营本部提前分发并用于比赛运营的设备则不受此限。
⑥ 运营本部可于比赛开始前检查竞赛人员是否携带电子设备;
在必要时,运营总部有权对参赛队伍的相关人员,包括管理层、教练和助教等,实施电子设备的携带与使用限制或全面禁止。
比赛期间,选手不得擅自进入个人居住的客房或任何可能与其所属球队成员有所联系的配套设施;其行动仅限于运营总部批准的地点,并且必须有裁判员或竞赛委员会成员的陪同。
在联赛这种团体性质的比赛当中,参赛选手的所属球队相关人员不得借助电子设备等途径,运用AI围棋软件来对比赛结果造成干预。
第8条(比赛方式)
① 运营本部与主办方就比赛方式事先协商;
② 运营本部根据赛事规模组建竞赛人员;
运营部门提前向参赛者通报了竞赛的具体形式。若情况有所变动,必须取得参赛者及教练的双重认可。
第9条(比赛开始)
① 竞赛人员各就位后,竞赛委员依本规程开始比赛;
② 裁判宣布开赛后,选手进行猜先;
③ 正式比赛由黑贴6目半;
④ 计时器放置于白方右侧。
第10条(比赛结束)
① 若选手认输,应向裁判示意,由裁判宣布比赛结束;
若双方相继决定停止比赛,即意味着比赛已告终(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达还是按下计时器的暂停键,均等同于认输)。
③ 终局时,裁判让双方确认结果并宣布结束;
④ 宣布终局后,结果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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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竞赛人员
第11条(裁判员的职责与权限)
① 检查第6条所述赛前准备事项;
赛前十钟,需向参赛者详细阐述“注意事项”,并明确告知禁止携带及使用电子设备。
比赛应当按时启动;若开幕式等仪式引发延误,需向参赛者告知新的比赛启动时刻。
遇到下列状况时,比赛应立即中止,随后用棋盘遮布将棋盘遮挡,并迅速作出裁决:
1。 选手提出异议;
2。 教练提出异议;
3。 计时器故障;
4。 违反第7条之情形;
5。 其他妨碍比赛因素;
⑤ 裁判员可裁定规程未明文规定的争议事项;
⑥ 宣判后应及时、明确向选手、教练及竞赛人员说明结果。
第12条(竞赛委员的职责与权限)
① 检查第6条所述赛前准备事项;
② 监督比赛顺利进行;
③ 使竞赛人员熟悉各自角色;
④ 培训记录员及计时员;
⑤ 可要求选手出席与比赛相关的开闭幕式及颁奖仪式;
⑥ 对未明示事项亦可作出决定。
第13条(选手的义务与权利)
① 保持风度,公平竞争;
② 当裁判检查电子设备时,应诚实配合;
③ 比赛中除厕所及饮水区外不得离开赛场;
④ 未经裁判许可不得与第三者会面;
⑤ 提异议时应举手示意;
⑥ 厕所使用规定:
1。 轮到本人走棋时不得离座;
2。 需经裁判许可;
3。 离座后须于5分钟内返回;
4。 比赛中仅可暂离一次;
5。 离座期间若对手落子,可要求对手确认着点,并须获告知;
⑦ 禁止包括故意认输在内之不正当行为;
⑧ 应遵守第7条第5款第1项及第8款;
⑨ 对结果不服时,应在不破坏棋盘情况下立即呼叫裁判;
⑩ 必须出席与比赛相关的开闭幕式及颁奖仪式。
第14条(选手对计时器的使用)
① 落子后须立即用落子之手按计时器;
② 提子时可按暂停键;
③ 须待对手按下计时器后方可落子;
④ 未落子而按计时器视为放弃着手。
第15条(记录员的职责)
准确记录手顺;
不得有妨碍比赛之言行;
服从竞赛委员指示。
第16条(计时员的职责)
观察比赛并准确操作计时器;
选手进入读秒后以清晰发音公平读秒;
不得有妨碍比赛之言行;
服从竞赛委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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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17条(注意)
裁判就下列行为可予“注意”处罚:
选手上交的电子设备发声或震动;
违反厕所使用规定;
违反计时器使用规定;
在与对手交往时,应避免采取不礼貌的行为举止,例如哼唱歌曲、利用扇子或核桃发出声响、随意拨动棋子等。
提出无理异议;
故意拖延比赛;
落子时推动棋子超过两格;
未将已故棋子放置于桶盖之上,若桶盖承受不住,则应将其置于盖边附近,且确保对方能够清晰看到。
落子后按计时器并提子时未按暂停键;
终局前空交叉点仍按暂停键提子;
裁判认定的其他妨碍行为。
第18条(警告)
① 对下列行为裁判直接宣告“警告”并判罚1目:
1。 着手中提起棋子(可落回原位或他处);
2。 触碰或递交对手死子;
3。 注意累计两次;
4。 未空出交叉点即提死子;
5。 用非落子之手按计时器;
② 犯规者之1枚棋子计入对手死子并记录。
第19条(反则)
① 发生以下情形裁判不经警告直接判负:
1。 违反轮流着手原则;
2。 提走不可提之子;
3。 在棋盘上放置应提之子;
4。 在禁着点落子;
5。 未打劫材直接提劫;
6。 比赛中获得第三方帮助;
7。 核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8。 终局前关闭计时器;
若存在反例,则可判定为负,相关证据需在比赛结束前提出;若无证据支持,异议只能在下一回合开始前提出。
③ 违反电子设备规定之处理:
若选手触犯第七条第五款第一项或第八款规定:该局比赛将判定为负,同时将根据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2。 违反第9款:判该轮团队全负,并按赛事运营规则处分;
3。 未上交电子设备而在赛场被发现:本局判负;
外国棋手或其团队关联人员所受的处罚,将由他们所属的围棋组织进行商议决定;一旦查证属实,该棋手或团队在1至3年的时间内将无法参加本机构举办的任何比赛。
若第7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发生,一旦有确凿证据,则判定为负,且该判决在案件审理结束前有效;结束之后,则需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
第20条(异议)
仅选手可在行为发生5分钟内提出异议,适用以下情况:
属于“注意”“警告”“反则”事项;
其他可能影响比赛之情况。
第21条(其他)
① 若对反则陈述不一致,以裁判判定为准;
依据围棋竞赛条例的第二项第三款规定,一旦棋子接触到棋盘表面或执棋的手触及棋盘,便算作是完成了落子动作。
1。 落子行为包括棋子触盘直至按计时器;
2。 若落子过程中掉棋,不视为落子;
③ 若棋盘上棋子位置被破坏或移动,裁判处理如下:
1。 复原后继续;
2。 若无法复原,由裁判判定;
若棋局最终平局,则需在同一天内重新进行比赛以决胜负;在重赛中,双方无需猜先,继续使用黑白棋子,并保留各自剩余的比赛时间。
依据比赛的不同类型(如团体或个人)、教练的参与情况、计时器的应用与否、以及是否允许录像复审,可以确立相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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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1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依照第90次常任理事会的决定正式开始执行。
经第97次常任理事会(2012‑10‑12)决议实施;
经第13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7‑03‑01实施;
经第20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7‑09‑14实施;
经第22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8‑01‑15实施;
经第23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8‑03‑05实施;
经第30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20‑08‑07实施;
根据2024年运营委员会第3次(即第42次)的修订,该规定自2024年11月8日起开始实施。
2025年第二次(即第44次)运营委员会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不过第17条第8项的实施日期将推迟至2026年7月1日。
第2条(适用)
本规程依据韩国围棋的规则制定;在与其他赛事的具体规定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遵循赛事的规程。
未尽事项依韩国棋院惯例处理。
第3条(其他)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是本院《竞赛规则》,该规则已于2012年10月12日经第97次常任理事会最终批准,同时参照了大韩围棋协会的《竞赛规程》,该规程亦于2014年10月29日由理事会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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