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一起假冒离婚案背后的故事
讲述人|宋道君
1985年春天,带着对共和国法治的深深敬意,我踏入了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的大门。与我一同加入该院的有十位同事,我们接受了六盘水中院为期三个月的审判业务系统培训。培训结束后,我们纷纷投入到审判工作的最前线。我被分配到了六枝人民法庭。当时,法庭人手不足,案件众多,我抵达法庭后便立刻开始了审判工作。
在1985年的一个冬日清晨,我正忙于法庭工作时,一对中年男女出现在办公室门外。那位身形高挑且略显苗条的女士开口道:“法官,我们想办理离婚手续。”说完,她率先踏入办公室,随后转身拉住了那位男子。那名男子显得有些拘谨,跟着走进了办公室。女士继续说道:“法官,我名叫蔡某某,这位是滕某某,他是我的配偶。”我们已经达成了离婚的共识,请您立即为我们办理离婚的相关手续。”我心中想,既然双方都愿意离婚,那么只需出具一份调解书便可顺利完成离婚程序。于是,我询问他们:“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是否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蔡某某回答道:“一切都已协商妥当。孩子将与我同住,我们并无太多财产。我居住在农村,而他则在煤矿工作,只要他每月支付给我和孩子200元的生活费即可。”请您立刻提供一份‘裁决文件’(注:即调解文件)。我感到有些困惑,滕某某在国有企业任职,按照那时的标准,这样的工作环境应当是相当优越的。尽管她在煤矿工作,但她并非矿工。这位女士真的是心甘情愿选择离婚的吗?滕某某从头到尾都显得有些畏缩,没有发表任何言论,只是偶尔轻轻点头。因此,我警觉地对他们说道:“我们先进行调查,然后再做决定。”蔡某某急促地说:“若你们执意调查,那我们便不会分开。”调查本就是法官的职责所在,那为何法官一旦调查,他们便选择不离呢?于是,我向他们解释道:“目前我们手头案件众多,暂且先调查其他案件,三天之后,你们可来法庭领取调解书。”
次日,我与同事们同行至蔡某某所提及的居所,该地位于法庭七十公里开外,坐落在贵州省安顺市郊的乡村。踏入村庄,当我们抵达一户村民家门口时,一位身形中等的妇女主动上前询问:“你们在寻找何人?”我回答:“我们要找蔡某某。”她显得有些慌张,问道:“你们找她有何事?”我解释:“我们需要对她了解一些情况。”她惊讶地说:“我就是蔡某某。”我此刻有些摸不着头脑——昨日在法庭上出现的是一位身材高挑、略显清瘦的“蔡某某”,而今日站在我面前的则是一位身材中等的“蔡某某”,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难道是同名同姓?见我露出惊讶的表情,同事便问我:“难道是你弄错了?”我回过神来,继续追问眼前的蔡某某:“你的丈夫是不是在某个煤矿工作的滕某某?”“没错。”她回答道。我继续提问:“你们的婚姻生活是否和谐?”“还算可以,但她已经很久没回家了,每月只寄来200元作为生活费。”她这样回应。“最近有没有闹过离婚的事情?”我进一步询问。“没有这回事!”她说道,“法官大人,我的丈夫难道犯了什么法律?”我说:“假使你的配偶触犯了法律或者犯了错,你是否会请求司法部门对他进行处置?”她回答道:“若他触犯了法律,我恳请各位能够宽恕他,不希望对他进行任何处理。”
三天后重返法庭,我们立刻通知了滕某某以及那位体态苗条的女士前来接受调查。在此期间,我们才了解到这位女士的真实姓名是王某某。她为了与滕某某实现合法同居,假扮成滕某某的妻子蔡某某,前往法庭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警告他们不得再继续非法同居。随后,我让他们返回家中,等待后续处理。滕某某和王某某均承认错误,表示愿意进行悔改,同时承诺将终止共同居住的生活。
我们迅速赶至滕某某的工作地点,在公安科的指引下,我们找到了滕某某的住所。经过我们多次催促,滕某某无奈之下才打开了门。然而,当他看到身穿制服的法官和公安人员站在他面前时,他立刻又将门关上。我邀请公安科的同事进入屋内查看,他们立刻推门而入,随即询问:“屋内还有其他人吗?”此时,王某某躺在床上回答道:“还有我。””我们立即叫其穿上衣服到公安科去。
经过详尽的调查,我们发现王某某与滕某某已经以夫妻身份非法共同生活了数年之久。
此案系一宗典型的假夫妻在法庭上请求离婚的案件,滕某某的配偶拒绝担任原告并指控其丈夫犯有重婚罪(注:此类案件属于自诉范畴,法院有权受理),因此我们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了公诉请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后,认定滕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已作出决定,对滕某某和王某某实施逮捕,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将其收押至看守所等候审判。自从本案从假冒离婚的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我便加入了刑事审判工作的行列,参与了审理过程。
开庭之日,观众席上人潮涌动。审判长一声令下,“带被告人到庭”,法庭顿时陷入一片寂静。那时,辩护制度才刚刚恢复,对于旁听者而言,辩护这一环节显得格外新奇。被告人滕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为二人辩护,却引起了一些旁听者的困惑,他们私下里纷纷议论,指责辩护人是在为“坏人”辩护。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若已婚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将构成重婚罪。此类罪行将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据此,法庭认定滕某某和王某某均为已婚人士,他们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已构成重婚罪。鉴于滕某某在案件中的被动角色,且为了维持生计必须保住工作。在经过合议庭的讨论之后,法庭现场进行了判决,宣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有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被告人滕某某亦因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中,我深刻感悟到,若法官未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仅依据当事人陈述便草率发出离婚调解书,不仅会对当事人和法院造成难以估量的不良后果,还可能引发司法界的笑谈。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于每一宗案件,都必须严谨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公正执行司法职责,这样才能对得起头顶的国旗和象征正义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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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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