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司法拍卖强制报废车辆,如此做法太荒唐

2025-07-18 -

去年11月,南宁的卢先生参与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举办的司法拍卖活动,以7.14万元的价格竞得了一辆汽车。然而,修车费用高达3.4万元,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更令他感到哭笑不得的是,在今年1月他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这辆车早在去年10月31日就已经被强制报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近日涉事法院竟然回应道:“关于拍卖物品的过户问题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法院无法提供保证,这一切都需要竞拍者自行了解……目前,法院正在努力协调,试图促使车管部门协助,以便该车能够顺利完成登记和挂牌手续。”(7月18日《南国早报》)

涉事法院表示,竞拍者需自行查明司法拍卖物品是否存在瑕疵;当地车管所亦指出,若要核实一辆拍卖车辆是否已报废,竞拍者需出示拍卖裁定书,而此裁定书仅在拍卖成功后才能获得。换言之,竞拍者获取车辆信息的途径已被从源头阻断。面对这样的情况,卢先生又怎能去了解呢?

涉事法院竟然表示:“目前法院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力求与车管部门沟通协调,以便使该车能够顺利完成登记和挂牌手续。”众所周知,我国实施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进行报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涉事法院此举不仅暴露出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更试图鼓动车管所一同违法。此外,根据该法第100条的具体规定,若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上路,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将其扣押并强制报废……而对于出售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则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与销售金额相等的罚款。同时,对于该车辆也应采取同样的措施,即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司法拍卖不也是“出售”吗?

《拍卖法》第七条明确指出,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财产权利,均不得成为拍卖的对象。那些依法既不允许上路行驶,也不允许出售的强制报废车辆,根本就不应当被纳入司法拍卖的程序之中。

涉事法院表示,对于拍卖物品的过户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法院无法提供保证,竞拍者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这果真是如此吗?《拍卖法》第27条明确指出:“委托人需向拍卖人披露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而第18条也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信息,并应向竞买者揭示拍卖标的的瑕疵。”然而,这些所谓的“瑕疵”已经严重到必须报废的地步,但作为委托方的该涉事法院,在向拍卖方——广西聚通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及评估书中,并未对此状况进行任何阐述;同时,广西聚通拍卖有限公司也未能对此进行严格审查,这才使得竞买人卢先生不幸花费了不应有的费用,购得了一辆报废车辆。

涉事法院理应无条件退款,并对卢先生的修车费用进行赔偿。该法第64条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规定:若拍卖人或委托人未对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说明,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提出索赔要求;若责任归属于委托人,拍卖人则有权利向委托人追讨赔偿……对于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而未进行说明的情况,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理应得知自身权利受损之日起开始计算。

纵然涉事法院指出:“在车辆被扣押期间,登记机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这包括报废登记。”然而,车管所当时无法完成登记,这并不表示在涉事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之前,他们无需联系车管所,以了解车辆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适宜作为拍卖的对象。涉事法院由于对情况了解不足,未加甄别便将车辆委托拍卖,这才引发了关于司法拍卖强制报废车辆的荒唐闹剧;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他们竟然还想方设法与车管部门协商,以期让该车能够顺利注册上牌,这无疑是在制造第二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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