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个冷笑话侵权葫芦兄弟,上海美影厂竟获赔50万元

2025-10-18 -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一步了解:王祖蓝就cos葫芦娃被指侵权一事表态,称没有扮演葫芦娃角色

某档电视节目《来了就笑吧》擅自照搬“葫芦娃”的外形设计,安徽电视台等节目制作单位被判决赔偿10.2万元现金。这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在法律文书公开网站公布之后,“王祖蓝扮演葫芦娃被认定侵权”这个话题引起了网民们的广泛讨论。7月15日清晨,王祖蓝的经纪团队发表声明,表示王祖蓝在参与录制该节目期间,并没有扮演“葫芦娃”这个角色。

调查得知,2015年审理的一起相仿案件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电视节目《百变大咖秀》同样没有获得许可运用“葫芦娃”等形象,节目出品方湖南卫视等也因侵犯权利被法庭判付权利人10.2万元作为赔偿金。在这两个案件里,王祖蓝都没有被当作被告。

综艺节目模仿葫芦娃 被诉侵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也就是上影厂,是著名动漫角色“葫芦娃”的所有权人。该公司发现,在名为《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 变身丫蛋粉丝》的节目里,出现了装扮成葫芦娃形象的歌手和舞者,并且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里的歌曲。

《来了就笑吧》系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简称安徽卫视)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世熙公司)共同制作的真人秀节目。据了解,该节目在爱奇艺视频的观看次数达326万,在腾讯视频的观看次数则高达1670万。

这份公证书表明,这期节目中在9分06秒处,可见一名演员穿着演出服装,戴着假发,其外貌与葫芦娃相似,并且下方配有文字说明“从此蓝蓝版的腾格尔 葫芦娃 容嬷嬷等”,在屏幕右上角标注了“视频资料”。接着在15分52秒,一群演员正在表演名为“模仿秀《葫芦娃》”的节目,画面中展示了六位演员手持着色彩各异的葫芦娃形象半身大型图案,他们头上也都戴着葫芦装饰。另一位表演者穿着红色衣裳,头上戴着短发型的假发和葫芦造型的装饰品,腰间系着葫芦叶片模样的短裙,下身穿着短裤进行展示,整个表演过程持续了十七分钟零五秒,期间播放了葫芦娃的主题旋律。

上海电影制片厂方面指出,安徽电视台与世熙企业该行为已经损害了“葫芦娃”的版权,并且对葫芦娃里的动漫角色实施了侵害性质的应用,因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终止侵害行为,并且给予赔偿四十万元。

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提出,相关节目只是对葫芦娃形象进行了创新性运用,既未使其蒙受损害,反而有助于扩大其知名度。该节目之所以收视率高,是因为它具有别具一格的节目形式,并且汇聚了众多知名艺人,不能单凭收视数据就判定存在重大侵权行为。该综艺节目总时长将近一个小时,其中模仿“葫芦娃”的片段总共只有一分多钟,在整体节目中占比非常低,而且这种模仿并未妨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也没有给原告带来过分的困扰。

法院:模仿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综艺节目里的演员服装虽然发型和脸型与涉案作品有些不同,但演员身上的大型半身图案和服装配饰都和“葫芦娃”角色造型一致,而“葫芦娃”的眉眼造型和服装配饰在涉案作品中占比较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关键,具有独创性,因此认定该综艺节目和“葫芦娃”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二被告擅自运用“葫芦娃”形象,未得原告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展示,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全面权衡了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差、侵权行为波及的广度等要素,作出裁决,要求两被告即刻停止在相关节目中使用“葫芦兄弟”的素材,同时需向原告支付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及两千元的合理费用。

该判决已生效。

王祖蓝工作室回应:未以葫芦娃形象表演

7月15日深夜,王祖蓝团队发布官方说明表示:王祖蓝于2016年被邀请参与某档电视节目,整个录制过程中他始终穿着黑白相间的针织上衣,从未以“葫芦娃”角色进行演绎,并且网络流传的图片并非他本人当时在节目里的真实画面,因图片问题产生的矛盾和讨论都与王祖蓝团队和王祖蓝本人没有关联。

此外,王祖蓝的经纪团队明确指出,针对那些损害王祖蓝声誉的虚假说法,他们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且准备采取法律行动。

类案:《百变大咖秀》模仿葫芦娃也被判赔

媒体报道发现,相关裁决文书提及某艺人曾出演含葫芦娃角色的节目,但仅提及节目名称,未单独提及王祖蓝及其参与细节,王祖蓝亦未被列为侵权责任方,上海电影制片厂仅就演员表演行为,向节目制作方主张权利。

该节目里确实出现了一段扮演葫芦娃的表演,这段表演源自另一档节目《百变大咖秀》,播出时画面上标明了“视频资料”。

确实,先前《百变大咖秀》节目里,有明星模仿过葫芦娃这类角色,2015年时,节目的制作团队,即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和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遭遇了上影厂的诉讼,不过王祖蓝本人,并不在这场官司的被告名单上。长沙中院审理后确认,在《百变大咖秀》节目中,通过借助道具和人员化妆手段,对葫芦娃、蛇精形象进行模仿,与上影厂权利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处,因此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上影厂损失金额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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