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2024-03-05 -

[笔记]:

1、根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部分行业进项税额》中,采用【核定扣除】方式抵扣进项税额的试点方案如下: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评估扣除试点范围。农产品进项税额。 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 “(附件 1)。

【试点纳税人】据我了解,只要业务中存在“农产品收购”+“液态奶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生产销售”+“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是一个因果关系,无论是否还有其他企业,都属于这项政策中所谓的“试点纳税人”。

【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我的理解是,生产白酒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薯类农产品生产酒类、酒精类产品,是确定扣除的。 收购的土豆适用于酿酒或使用。 红薯粉的产量可​​以扣除。

2.是否试点,是指按照《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采用【核定扣除】方式《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及抵扣办法》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

3.【用于“直接销售”和“简单加工销售”】必须是“直接”销售或“简单”加工销售,也就是说仍然作为低税率的“农产品”销售; 与“深加工”相对应。

4、【收购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或“委托加工”然后销售】“深加工”我理解是指加工后销售,普通货物适用最高税率。

5.【购买农产品作为原料“生产”商品】我的理解:

这里的“生产”是指“深加工”;

这里的“货物”是指作为正常一般货物生产的货物,适用最高税率;

这里的“商品”不仅限于“液态奶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大类;

原因是,这里确定扣除计算时的“扣除率”是按照本政策第七条规定的,即“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是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 和商品销售是一样的税率,所以我认为政策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开自报、高税低补贴。

6.【采购农产品“直销”】我了解:

这里的“直销”是指“简单加工或不进一步加工”(与上面的“制成品”不同,仍以“低税率”产品作为投入品销售;

这里的“商品”不仅限于“液态奶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大类;

原因是:这里计算扣除额时使用的“比率”是13%。 该政策出台时,增值税低税率产品适用的低税率为13%。

7.【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购买的、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我了解:

收购的农产品不用于生产销售或直接销售,而是用于生产经营。 例如,采购的调味用香叶等农产品,既不用于生产、销售,也不直接销售,而是作为辅助材料。 用过的。

8、【进项税额按照12%的抵扣率(2019年4月1日起10%)计算】我了解:

防止“高税低扣”,因为普通商品生产后销售时适用最高税率。 如果采用低税率扣除,则会增加企业税负。

【如有错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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