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佣金审理审核规则(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各地规定)

2024-08-05 -

根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工资总额组成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以全部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依据。

《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和地方仲裁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意见

01、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按照公司责任制实施办法设立佣金奖金。佣金为年度合同额减去工程造价再乘以基本定额的20%。后张某起诉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佣金工资。对于张某主张的佣金工资是否应支付、如何计算,张某还是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佣金工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的佣金工资显然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者应当对佣金工资发生的事实,即双方约定的佣金工资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额、工程造价、基本定额、人员费用等计算参数是确定劳动者提出的工资数额的关键因素,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确定这些参数时,不应将举证责任机械地放在劳动者身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该规定,法院在确定这些具体参数时,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即更接近争议内容的一方,也就是更有可能取得证据的一方,应当对某一参数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例如,涉及单位经营状况或法定纳税义务的数字,雇主更有能力、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至于劳动者是否达到了约定的佣金工资支付条件、完成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数量,一般来说,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参考》第47号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发[2017]246号)

02.【年终奖发放】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中规定了有权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实际发放年终奖之日仍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在考核年度内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且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应予支持。如果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内工作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应支付年终奖的比例。

3.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二)(2017年8月14日)

03.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年终奖支付问题。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者部分劳动报酬,在年底作为年终奖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期限的年终奖。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在年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年终奖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劳动者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不符合年终奖支付条件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不予支持。

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审理原则及裁判要点》

04. 年终奖发放审核要点

对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年终奖的发放,法院需要审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以前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对应年度年终奖的考核程序是否履行。其中,对于劳动合同协议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发放奖金时辞职的劳动者不发年终奖”的,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适用不同的审理思路。一是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由于提前辞职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二是因单位解聘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法院应当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是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年终奖; 如果构成违法解除,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恶意阻碍年终奖支付条件的成立,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05. 佣金支付审核要点

对于佣金的支付,法院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佣金的计算方式是否确定、劳动者在实际履行中是否享受到佣金等。其中,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具体项目佣金,法院需要审查劳动者与客户信息获取、报价、谈判、签订项目合同、订单跟踪、发货、收款等环节之间的关系。对于双方约定的佣金计算方式和标准,由于佣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佣金比例前需要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单方提高佣金比例,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接受;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降低佣金比例或者扣除一定的费用等,劳动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法院需要审查用人单位行为的合理性。 若无法举证合理性,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佣金差额,或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部分用人单位提出的以销售收入为准才能支付佣金的抗辩,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审查要点:第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销售收入为准支付佣金,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第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以销售收入为准支付佣金,而是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则合法有效。第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未收取销售收入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关于未收取销售款的抗辩属于否定事实,无法举证,因此举证责任只能落在劳动者身上。在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收取销售款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对具体销售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审理要点》

06. 佣金奖金金额如何认定及计算?

如果劳动者主张佣金奖金,需要了解是否符合适用佣金制度的条件。首先,劳动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建立了奖金佣金制度。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奖金佣金制度,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证明其实际业绩、过往佣金与过往业绩之间的关联性等。在确定用人单位佣金奖金标准时,可以结合劳动者自身的佣金奖金支付情况,必要时也可参考其他销售人员的情况。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公民与法律》2023年2月(试行版))

07、年终考核分配(年终奖)有争议如何处理?

答:首先,年终奖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年终考核分配纠纷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年终奖是企业根据本年度自身经济效益给予本单位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范围,企业可以根据绩效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除非存在“同工同酬”等违法行为、明显不公平,否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以前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对应年度年终奖的考核程序是否履行等。

08、关于员工早退年终奖的问题。

答:劳动合同约定按绩效发放年终奖的,在员工提前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完成的工作绩效比例发放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的,不发放年终奖”,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如果因单位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还是违法。如果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年终奖;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恶意阻碍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立,员工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09.佣金支付案件审查的重点有哪些?

答:对于佣金的支付,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佣金计算方式是否确定以及劳动者的实际表现等。其中,对于劳动者索要的具体项目佣金,需审查劳动者与客户信息获取、报价、谈判、签订项目合同、跟进、交付、收款等环节的关联性。在双方约定佣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后,由于佣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佣金比例前,必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提高佣金比例,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降低佣金比例或者扣减一定费用等,劳动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需审查用人单位行为的合理性。 如果无法证明合理性,员工有权要求支付佣金差额。

7.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

10、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以某个时间点作为年终奖的分界线,比如规定3月份入职的员工可以拿上一年的年终奖,而该时间点之前离职的员工现在拿上一年的年终奖,这种做法是否应予支持?

答:关于年终奖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年终奖性质更多的是一种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这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应当予以尊重。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川高法[2020]39号)

11、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金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支付奖金的除外。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年3月31日)

12、年终奖金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答:所谓年终奖,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通过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年底给予员工对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奖励性报酬,是员工全年劳动所得的超额劳动报酬。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发放时间等均未明确规定。因此,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一般应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对年终奖是否有明确规定或约定为准。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应作为处理年终奖纠纷的依据。

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诉讼指南》(鲁高法办[2021]37号)

13、劳动者索要年终奖金或者其他奖金的,应当提供以下诉讼证据:(1)规定奖金发放条件的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2)证明劳动者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相关证据:如劳动者所担任的职务、奖金发放对应项目完成情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奖金确认表等。

1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无底薪,每月按绩效拿提成,有时劳动者整个月不拿工资,有时工资很高,劳动者不拿工资的月份,最低工资是否应该调整?

答: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的角度考虑,无工资发放或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1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仅约定佣金工资,未约定基本工资的,可以视为合法有效。但当月佣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6.【业务佣金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业务资金追回后支付业务佣金的,且业务资金追回由劳动者自行处理情况的,劳动者应当对业务资金追回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修改意见》(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收取货款后支付业务佣金的,对于收取货款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先收款后支付佣金的,该协议视为有效。劳动者索要佣金的,在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支持。劳动者离职,且佣金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支付;约定先收款后支付佣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条件后支付。

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法民一[2009]3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货款到账后支付业务佣金的,且货款收取由劳动者自行办理的,劳动者应当对货款收取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6.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中[2009]2号)

2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货款到账后支付业务佣金的,且货款收取由劳动者自行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对货款收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7、《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八)会议纪要》(青中法联字[2015]12号)

21.【佣金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收齐营业款后才支付佣金工资的,该约定有效,但法律另有禁止规定的除外。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如果营业款尚未收齐,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佣金工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佣金工资支付条件,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

18.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论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劳动争议部分)》

22.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对于一些单位聘请销售人员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单位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如果单位与销售人员之间不存在人身依赖关系,单位不对销售人员进行具体管理,销售人员仅赚取销售佣金,双方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单位与销售人员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销售人员的工资是以底薪加佣金的方式计算的,销售人员可以向单位借款、报销差旅费,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19.河北省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劳动争议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05年10月11日)

23.当事人因业务佣金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未按照双方规定或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业务佣金的,申诉时效自该日期起计算;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支付期限,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申诉时效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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