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个冷笑话案热议 | 大成案情回顾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及葫芦兄弟卡通人物的全部著作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北京四月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月星”)出品的《十万个冷笑话·福禄》大量引用了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元素,并以粗俗、恶搞、丑陋的表达方式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作品进行了任意扭曲和篡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四月星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作品及葫芦兄弟卡通人物的著作权,给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造成了重大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福禄篇》中的福禄娃六个角色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兄弟六个角色的改编权。《福禄篇》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兄弟》动画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作品完整保护权。一审法院判令四月星空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及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1]四月星空等被告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本案具有典型性,引起了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和讨论。作为本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代理律师,我想结合本案情况,就改编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侵权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大家参考。
适应的边界又在哪里?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福禄片》中的“福禄娃”是否构成对《葫芦兄弟》中“葫芦兄弟”的改编,以及《福禄片》是否构成对《葫芦兄弟》动画片的改编。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对作品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改编权管辖的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方式的前提下,改变原作品创作新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作品相对于原作品而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简言之,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方式的新作品,属于改编权的管辖范围;反之,如果“改变”超出了界限,则属于全新的作品,不属于改编权的管辖范围。
但上述概括过于抽象,对于改编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仍较难理解和判断。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新作品对原作品的“改变”是否落入原作品改编权的保护范围:
第一,新作品是否包含了原作品的主要艺术特征。以《葫芦兄弟》艺术作品为例,葫芦兄弟的艺术特征为:方脸、粗短眉毛、明亮的大眼睛、魁梧的身躯、头戴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领、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个葫芦兄弟的服饰色彩为红、橙、黄、绿、青、蓝、紫。上述艺术特征组合的独创性构成了葫芦兄弟卡通形象的独特性表达。被告福鲁娃在头戴葫芦冠、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赤脚的设计以及六个形象服饰色彩选择上均与原告葫芦兄弟相似,以红、橙、黄、绿、青、紫进行区分。显然,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较大差异,但其仍保留了原作的主要艺术特征,而对于普通观众而言,福鲁哇更像是葫芦娃长大后的少年形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福鲁哇形象侵犯了葫芦娃形象的改编权。
对于动画片而言,其主要的艺术特征体现在人物名称、人物模型、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剧情、故事情节的整体衔接等方面。《福禄篇》动画片总时长仅有11分钟,在有限的篇幅内所呈现的主要人物设定、人物关系、主角技能等均与动画片《葫芦兄弟》高度相似,故事脉络、主线剧情推进、剧情逻辑关系等也与动画片《葫芦兄弟》高度相似。上述高度相似的故事框架和主要人物设定已占《福禄篇》故事内容的足够比例。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福禄篇》侵犯了《葫芦兄弟》的改编权。
其次,新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特征相对于原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缺乏独创性的表达不受保护。本案中,被告也试图证明被告作品中与原告作品相似的艺术特征来自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这无疑是一个不错的辩护思路。但被告将原告作品的艺术特征拆解,提取个别要素与公有领域要素进行对比,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原告作品的艺术特征不具有独创性。这一做法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被告认为,葫芦冠、葫芦叶、坎肩、短裤等均属于公有领域要素,《福禄篇》中的故事要素也同样可以在公有领域的作品中找到。法院其实认可了被告陈述的事实,但法院考虑的并不是个别要素,而是要素的整体组合或联系。二审法院认为,葫芦兄弟的服饰是动画片形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服饰的材质、款式、色彩、搭配等均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葫芦兄弟的服饰整体具有独创性,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诉人仅证明葫芦兄弟服饰中个别元素来自公有元素,未能证明在葫芦兄弟动画片形象创作前存在与葫芦兄弟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故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选取了公有领域的这些创作素材,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将这些素材串联起来。在四月星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葫芦兄弟之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故事情节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故事情节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原创。这一故事情节的联系和逻辑顺序被紧密地融入到《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形成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个性化表达。
第三,新作品中是否包含了对原作最个性化、最独特的表达。这个其实不难理解,如果两个人的试卷有相同的错别字,那么可能性就很小了,而抄袭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在侵权的判定上也是一样。本案中,原告的葫芦娃可不是一个,而是七个,造型线条都一样。被告的福禄娃也是七个,除了第六个娃(因隐身设定,没有具体形象)不同外,造型基本一致。另外,角色名也一样,都是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老六、老七娃,颜色基本都是以红橙黄绿蓝紫来区分,很难不让人联想到改编。在动画比对中,一审法院认为,《葫芦兄弟》最为特殊的安排——拥有水与火属性的第四胎和第五胎同时诞生、共同战斗的剧情,也被《福禄篇》运用和演绎,保留了《葫芦兄弟》原有剧情,最终判定构成改编。
最后,是否存在相似感知与欣赏体验。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观众对于原作与新作相似度的感知与欣赏体验也是侵权判定的重要考量。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大量媒体报道、网络评论等证据,证明观众基本都是通过《葫芦娃系列》、《葫芦娃篇》、《葫芦娃故事》等来指代《福禄篇》,并认为《福禄篇》中的卡通人物来源于《葫芦兄弟》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恶搞了《葫芦兄弟》动画片。据此可以推断观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相似度体验,在观影体验方面也相对一致。
转化性使用还是侵权使用?
《福气篇》序幕将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蟾蜍精的形象以剪纸的形式进行了再现,并将这些剪纸形象放置在五彩葫芦籽所在的山洞、爷爷家的庭院、妖怪洞穴等场景中,以旁白的形式讲述了一位老人如何救下了不小心钻穿葫芦山放出蛇精的穿山甲,以及如何得到五彩葫芦籽并栽种出五彩葫芦,后来又被蛇精发现的故事。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