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公布,有哪些值得关注?

2025-09-06 -

为纪念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市版权局最近围绕“整体强化版权监管,促进形成新发展模式”这一中心,举办了一场持续七天的版权宣传周活动。该宣传周活动是上海版权宣传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版权局正式公布了2020年上海市十大版权重点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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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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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某某侵犯喜马拉雅公司音频作品著作权案;

8、上海某公司采取定向链接等手段侵犯著作权案;

9、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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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归类情形,依据案件性质,刑事类案件有四起,行政处罚类案件有三起,民事类案件有三起;根据创作形式,文字类侵权纠纷有五起,影音类侵权纠纷有两起,软件类侵权纠纷有一起,美术类侵权纠纷有两起。

01

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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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公司拥有“长城”等四十七个系列六百六十三件产品的艺术版权,并凭借这个权利进行相关拼装玩具的制造、推出和售卖。2015年到2019年4月期间,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人,在未获乐高公司授权下,将乐高公司售卖的拼装玩具拆解,利用电脑建模、仿制图纸、请人开模等手法,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豪玩具厂制造、仿制同类拼装积木产品,并打上“乐拼”商标,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进行售卖。

经核实,李某某等人已经制作并售卖了634个种类424万多个盒子的侵权商品,涉及金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公安人员在李某某租用的工厂内,发现了用于仿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件、各种包装盒、各类说明资料,以及仿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另外,还查封了344个种类60多万个盒子的待售侵权商品,其价值为3千多万人民币。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闫某某等人,为赚钱,没经乐高公司同意,就复制并卖其有版权的美术品,赚的钱超过三亿三千万,杜某某作为销售商之一,也没经乐高公司同意,就卖其有版权的美术品,赚的钱达六百二十一万,情况都很严重,所有被告的行为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该依法处理。一审法庭裁定,李某某等九人需服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缴纳九千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公布之后,被告李某某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中涉及的侵权拼装立体模型总共有663种,这些立体模型所包含的艺术表达,全部由乐高公司独立构思创作,具备原创性以及鲜明的艺术价值,因此所有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都应被我国著作权法界定为美术作品的保护对象。其次,根据现有材料证明,李某某在合伙作案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属于首要分子,先前判决以著作权侵权罪名判其六年监禁,并科处九千万元罚金,这样的量刑体现了罪行与处罚的平衡。至于其余被告,原审法院无论是判处的主刑还是附加的罚金,都做到了罚当其罪。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诉请求,坚持原判决定。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是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监督的典型范例。以李某某为头目的不法集团,以获取利润为动机,大量仿制并贩卖侵害乐高玩具版权的拼插玩具,涉案金额极为惊人,不仅令权利方蒙受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必须依法给予严厉惩处。这一案件彰显了上海司法机构强化刑事司法保护,坚决打击并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展现了其坚定的意志和强大的实力。

02

王某为盗版网站提供在线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服务侵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6年5月份开始,王某为了赚钱,租了云服务器来建立“平民解析”网站,网址是某某等,他吸引吴某某、丁某某、单某某这些人加入网站当会员,并且通过网站提供在线视频解析业务。王某没有得到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的许可,就针对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修改、改进了解析程序算法,避开了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著作权人设立的技术防护手段,让网站会员借助“平民解析”取得在线视频的准确播放路径,并且经由会员各自的非法视频网站向大众传播在线观看内容。王某利用收取解析服务报酬,以及部分视频页面投放广告并获取收益两种途径赚取收入,其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62万余元,期间解析的影视作品数量超过7万部,包含80余万集或期数,这些作品均未获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便进行播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是为了赚钱,清楚别人没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复制发行影视作品,还帮着提供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服务,非法获利达6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王某落网后坦白了自己的过错行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核实案情细节,认错、悔改表现令人满意,并且提前缴纳了部分罚款,能够适当减轻处罚力度。基于这些情况,法庭作出以下裁决:首先,被告王某因侵害版权罪名,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三十二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其次,其犯罪所得将被追回,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物品也将被没收。一审裁决公布后,被告方王某没有提起上诉,检方方面也未递交抗议申请。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条款,一旦清楚知晓他人从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仍旧为其提供网址接入、服务器出租、网络空间存放、信息传递途径、代收款项、账目清算等协助,那么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犯罪同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方王某的举动既违反了著作权法,又涉及协助网络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内容,应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定罪。

03

《葫芦兄弟》诉《十万个冷笑话 福禄•篇》著作权侵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1986到1987年那段时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完成了《葫芦兄弟》的前十三集动画制作,这些作品在电视台和电影院播放。七个葫芦娃角色形象相同,他们的共同点是方形脸、光脚、头戴葫芦帽子、脖子上挂着葫芦叶片项链、身穿背心短裤、腰间系着葫芦叶片腰带,七个葫芦娃的服装各有不同的颜色。北京四月星空网络公司根据他人许可,把《十万个冷笑话》漫画改成了系列动画《十万个冷笑话》。该动画系列广受年轻网民喜爱,在视频平台上的观看次数非常多。《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中第4集到第6集,就是那部被指控侵犯版权的作品《福禄篇》,它从2012年11月开始,到2013年2月期间已经发布。《福禄篇》用诙谐手法讲述了福禄娃拯救祖父的情节。蛇精在葫芦尚未长成之际将祖父掳走,福禄兄弟先后尝试解救祖父,却因过于自负或内部纷争而均告失败,最终被蛇精擒获。福禄娃被扔进炼丹炉,偶然融合成了福禄小金刚。福禄小金刚遗忘了拯救祖父的使命,却与蛇精同住一处。《福禄篇》共塑造了六个福禄娃形象,这些动漫角色均以少年形象呈现,头身比例大致相同,体态上清晰可见肌肉轮廓,赤脚站立,身着坎肩和短裤,腰间系着葫芦叶编织的围裙,除为首的那个福禄娃外,其余五个福禄娃头顶都戴着葫芦冠饰。这六个福禄娃的坎肩、短裤以及葫芦叶围裙等服饰样式,与葫芦娃们所穿的衣物基本一致。四月星空集团与天津仙山文化传媒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依据仙山公司的许可,搜狐视频等视频平台面向社会大众开放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的网络观看权限。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指出,《福禄篇》大量运用《葫芦兄弟》动画片的素材,并且借助庸俗、戏谑、贬损的呈现手法,公然扭曲、改动《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损害了其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所拥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恳请法院裁定被告终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后果、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经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福禄娃的服装设计与葫芦娃的服饰存在显著区别,四月星空公司侵犯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娃艺术形象所拥有的演绎权利。动画片《福禄篇》和《葫芦兄弟》在角色塑造及相互联系、中心角色能力表现、情节发展顺序、具体情节设置等层面极为接近,两者具有实质性相同之处,四月星空公司侵犯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所拥有的再创作权利。法院初步裁定,四月星空企业及仙山企业须终止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后果,并向美影厂企业支付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赔偿;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搜狐企业、飞狐企业需向美影厂企业补偿两万元人民币的合理开支;法院未予支持美影厂企业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该初步裁定作出后,四月星空企业与仙山企业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那个叫《葫芦兄弟》的动画片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为人知。被告在2012年制作的《十万个冷笑话》系列动画片,在年轻网民群体里很有名气。这部《福禄篇》通过戏仿经典动画,对《葫芦兄弟》的角色形象和故事内容进行了拆解和重新演绎。本案例清晰划分了著作权侵权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明确了以他人作品为依据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的范围。

04

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孙某某创作了《西部畅想》这首诗和《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这篇文章,其中《西部畅想》曾经被选入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八年级语文课本(2007年出版版)(以下简称语文课本),教育出版社因此向孙某某支付了稿费,2012年,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语文教学参考资料》。这本书第五部分第十六节的名字是“西部畅想”,内容包含四个小节,分别是“学习目的”“文章解读”“教学指导”“补充资料”。在“文章解读”这一节里,对诗歌《西部畅想》的每一小节都做了深入阐释,说明了它所描绘的景象、包含的意思,还列举了与之相配的古代诗歌,并介绍了诗里提到的“敦煌飞天”“大雁塔”等著名景点。“相关链接”部分提供了孙某某的个人资料,并且完整收录了孙某某所写的《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这篇文章。

孙某某主张教育出版社在涉案书籍中擅自运用了其创作的内容,此行为损害了其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出版社支付经济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58,7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教育出版社侵犯了孙某某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需承担赔偿义务,判决其赔偿孙某某经济上的损失和必要的开支,总计22,000元。

出版社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于是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被控侵权书籍引用《西部畅想》的部分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辅助语文课本的教学活动。书中具体剖析了语文课本里《西部畅想》这首诗的意境和内涵,同时根据诗歌内容,介绍了与之相呼应的其他古诗词,以及相关的人文与自然风光等知识。这部分文字意在向读者阐释和解读语文课本里的《西部畅想》这首诗作,虽然引用了诗中的某些段落,但引用意图或是为了剖析诗中个别词句所蕴含的意义、展现的图景,或是为了说明诗中所描绘的相关自然风光和人文风物,供教师教学参考,这种引用方法都在合理限度之内。相关文章明确标示了作者身份和著作标题,其中涉及内容亦未对孙某某权益造成其他任何不良影响。据此,教育出版社在涉案书籍中引用《西部畅想》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未侵犯孙某某的著作权。

该出版社因涉嫌侵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孙某某作品《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这一行为侵犯了该作者对作品的复制及发行权利,依据相关法律,需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是废除了初步裁决,要求教育出版社补偿孙某某经济上的损失和必要的费用,总计达到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些年,涉及教科书的版权争议在传统出版领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方面分歧很大,此案的二审裁决进一步明确了这类案件的处理规范,有效地兼顾了版权方与出版商的正当权益,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05

浙江某公司侵犯“小黄人”等作品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

二零二零年八月,浙江有家企业向海关提交了出口往哥伦比亚的一批涂层面料,申报品类为“无品牌”。洋山海关的查验人员在现场检查时,看到集装箱里的面料都是卷起来的,并且整齐叠放,第一眼看上去看不出什么问题。不过,查验关员又特意取出一部分面料仔细查看,结果发现这些面料铺开后,上面印着“汽车总动员”和“小黄人”等卡通画面的图案。根据著作权持有人认证,这些印有卡通图案的布料,属于侵犯迪士尼公司“汽车总动员”动画形象权利及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神偷奶爸》3D小黄人形象”权利的商品,均构成侵权行为。统计结果显示,发现了带有“汽车总动员”动漫图案的覆盖布料共44卷,总长度为2193米,同时发现了印有“小黄人”动漫形象的同类型布料22卷,总长度为1092米,上海海关下属的洋山海关部门随即依照法规程序展开了案件调查工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过调查核实,上海海关下属洋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对浙江一家纺织品企业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并科以经济处罚的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知识产权“一体防护”的落实,同时也是海关推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计划”的实践成果,显著增强了针对迪士尼、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等国际知名版权商品的侵权行为监管,有力遏制了侵权商品跨国界的传播。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海关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实施精确的风险防控措施,成功打击了侵权货物,显著增强了上海口岸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实力,为营造更优越的投资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06

《暗箱》与《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刘某某系揭露官场黑暗的长篇小说《暗箱》的创作者,该小说系首部以此类题材创作的作品。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的“金鹰独播剧场”首播,其编剧由被告周某某等两人担任,该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等十家机构联合制作完成。根据相关资料,这个节目自启动之后,累计网络观看次数已经超过19亿,在行业中的地位已经超过四分之一,网络互动次数达到220亿,而周某某因此获得的版税金额为1400万元。

原告指出,被告周某某编写的《人民的名义》明显模仿了原告创作的长篇小说《暗箱》,复制了其特有的构思、布局、角色、故事线、具体描写,进行了胡乱改动和拼凑加工,并且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加以利用,直接损害了原告的改编、拍摄、署名、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阻碍了原告续写和发行销售作品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和物质损害。其他被告需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清除侵权不良后果;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方面的损失共计1800万元;支付合理的费用20万元。

多个被告一致指出,影视作品《人民的名义》和原告的《暗箱》在故事脉络、关键情节、讲述方式、情节环节、角色联系、姓名选用、隐含寓意等层面均存在差异,没有损害原告的版权权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著作权法仅维护作品的呈现形式,不涉及作品的理念内涵。若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在呈现形式上完全一致或存在重大近似,方可认定侵权行为。经过仔细对照,原告与被告的作品,既没有文字表述上的直接雷同,也未出现整体布局、情节发展、人物关联等方面的非文字相似之处。因此,原告所提各被告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既缺乏事实基础,又无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满,于是提起上诉,但后来又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裁定,同意原告撤回上诉的申请。一审判决于2020年9月2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些年,因流行小说、影视剧等文艺产品引发的版权争议不断出现,引起广泛关注,此案涉及广受关注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的侵权诉讼。此案判决深入阐述了文学著作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关键点在于题材相近的小说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确定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需要首先排除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内容,同时去除属于公共领域的表达以及表达方式受到限制的部分,然后重点考察两件作品在整体构造、具体情节、人物关联、场景设置等方面的表述是否存在一致或近似的情况,此外为了促进创作活动,也应当容许适度的参考引用,这个案件还被评为2019年中国版权界十大焦点事件之一。

07

张某某侵犯喜马拉雅公司音频作品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8年8月,张某某为了赚钱,没有征得版权方同意,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那里买了《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等有版权的音频文件,然后存在他开的百度云盘里,通过他设的易点播网站和淘宝网等地方,对单个音频单独收费,或者搞会员制收费,收完钱后,就用百度云盘把那些音频发给其他人听。经核实,张某某在百度云网盘里存放的,与喜马拉雅平台发布的音频内容有关的文件,总数将近十二万份,每个文件开头都有“欢迎收听由喜马拉雅制作的......”字样,并且标明了创作者或获得授权的机构名称。在这些文件中,属于有声小说的有二百多部,总数达到七万多个,其余的文件数量是四万多个。经过审核,从之前从百度云网盘获取的音频中,随机选取了519个音频文件,再将其与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有关联的音频文件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两者内容大体一致。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机关因著作权被侵害之罪名,对张某某实施起诉程序。上海市浦东新区审判机关以著作权被侵害之罪名,判处张某某服刑两年零六个月,并科处罚金拾万元,对其已上缴的非法获利予以追缴没收;同时没收了查获的硬盘存储设备。判决宣告之后,张某某未提出上诉请求,负责起诉的机关亦未提出反对意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审理该案件的法院依据音频资料的具体内容精确判明了作品的件数,通过音频中的版权声明以及抽样检验的结论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了因作品数量庞大而导致的作品相似性判断的难题,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价值。此外,这起案件是国内首个涉及音频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案由。

08

上海某公司采取定向链接等手段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

二零二零年五月,上海市文化旅游局执法队伍,针对民众反映的,上海一家企业管理的名为“找书网”的平台上,存在发布能够下载版权图书的网址情况,启动了正式的核查程序。

经核实,“找书网”是由上海某企业运营的电子读物推广平台,它借助发布免费电子书获取途径来招揽访客、提升人气,同时赚取广告利润。该站点并不自行上传或保管电子书资料,而是搜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可供下载内容,将其链接到“找书网”上,再进行归类整理后公布出去。经过核实,发现“找书网”上发布的《宋代物价研究》等六部电子书的PDF版本,均属于未经授权的作品,这些文件是通过翻拍和扫描纸质书籍后上传至新浪微盘的,构成了侵权行为。用户若点击“找书网”提供的下载链接,将会直接导向新浪微盘的用户界面,从而可以浏览并下载这些侵权内容。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部门指出,新浪微盘上的部分用户,在未获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将纸质图书翻拍或扫描成PDF电子书,然后上传至该平台供他人查阅和下载,这种行为触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属于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找书网”为了赚取广告费用,在清楚知道链接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的状态下,仍然将作品链接到其运营的站点,并且进行分类整理再向大众公开,这种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负连带侵权责任,同时属于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该公司以赚取网站访问量作为盈利手段,擅自提供他人创作的内容已经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并且危害了社会整体利益,理应依照法规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文化旅游局执法队伍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对上海某机构实施了三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分。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的当事人运用了多种复杂的网络技术方法,例如多次转向和特定链接,其侵权行为非常隐蔽,属于当前常见的网络侵权盗版类型,这也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执法机构借助查询网站服务器记录、后台管理资料等手段,全面查明了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流向、范围及获利模式等细节,依照调查发现,将当事人设置侵权作品定向链接的行为判定为共同侵权,为惩治同性质的间接侵权、协作侵权等著作权违法行为开辟了可行途径。

09

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陈某某擅自利用其个人开设的“金造社”微店,售卖受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的一、二、三级课程内容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的一、二级相关资料,而他并未取得该权利人的许可。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评估,陈某某售卖的非法课程和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作品完全一致,内容方面没有差别,鉴定结果确认二者是同一来源。经过司法审计的调查,发现该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达到了人民币23万余元。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根据调查结果,将陈某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移交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随后,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以同样的罪名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陈某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决定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的监禁,同时处以十二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典型意义】

此案牵涉到工作成果的界定及其归属权,网络传播权利的界限,以及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系统审查各类证据,缜密分析司法鉴定等环节,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参考。

10

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

公司已向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提出申诉,涉及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公司在其工作地点擅自安装了其合法持有的TEKLA软件,且未获得许可。经过核实,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大约在2019年6月,擅自利用技术部门的工作电脑,自行安装了两套TEKLA软件。随后,总队经过调查,查实该分公司员工未获许可,先将软件的主程序安装到电脑上,再通过下载的破解补丁覆盖运行,以此激活了两套TEKLA软件,并用于商业活动,此举侵犯了该公司对TEKLA软件的著作权。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确认当事人相关做法触犯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属于未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毁坏著作权人为维护其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防护措施。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的内容,经过审理,决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叁万元的罚款作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软件领域侵权仿制较为普遍的现象,该案的查办不仅对其他省市企业驻沪机构类似侵权行为形成震慑,也彰显了上海在落实国家软件正版化方针中的坚定意志和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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