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福禄娃恶搞葫芦娃引关注,最终选择道歉

2025-09-15 -

新民晚报报道 (记者 孙云 同事 白婷婷)2005年,一起因一个馒头而引发的严重事件,几乎导致知名导演陈凯歌与一位普通网民发生法律诉讼,最终这场风波以网民公开致歉而平息。此后,将电影或电视剧进行再创作、重新拍摄,以及网民进行戏谑式模仿的现象变得十分普遍,同时也因此产生了诸多争议。最近杨浦区法院审理了“葫芦娃”起诉“福禄娃”的案子,这是国内首次审理以无剧本影视剧为权利依据,将恶搞类、戏谑类影视剧作为被告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经过二次裁决,“福禄娃”必须向“葫芦娃”公开致歉,“福禄娃”的制作方和视频传播平台需共同赔偿一百五十万。

图片展示:《葫芦兄弟》的动画作品、《福禄·篇》的相关动漫角色 杨浦法院提供图像(以下内容均同此方式)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葫芦兄弟》动画及其中的葫芦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等动漫形象,是许多人的美好回忆,但是,近些年,北京四月星空网络公司制作的《十万个冷笑话》的《福禄·篇》里,出现了六个福禄娃和蛤蟆精等动漫形象,并且把使用权授予了天津仙山文化传播公司,仙山公司还有权把许可权再授予其他人或者转让给其他人。

仙山公司随后许可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飞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搭建的搜狐视频网站及其配套应用软件上播出动画作品《福禄·篇》。同时,该动画作品亦在十一个其他视频平台播出,并且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负责运营的卓易市场,也为用户提供搜狐视频应用软件的下载渠道。

上海美影厂在观看《福禄·篇》之后,觉得其中频繁运用了《葫芦兄弟》动画片的构成成分,并且借助庸俗、戏谑、贬损的手法,对《葫芦兄弟》进行无理的扭曲和改动,从而损害了上海美影厂的所有权权益。另外,《福禄·篇》频繁运用《葫芦兄弟》动画片的素材,容易使相关受众误判该动画片获得了美影厂的许可或许与之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赢得了本不该有的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举动,为此,上海美影厂将这五家公司一同提起了诉讼。

收到起诉文书后,四月星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表示《福禄·篇》及六个福禄娃相关美术作品系其自主原创的全新构思,同《葫芦兄弟》系列及相应美术形象不存在本质性雷同,既未触犯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也未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作品开篇部分内容,连同其中呈现的祖父、穿山甲、蛇精等角色设计,属于合理引用范畴。搜狐企业还有飞狐企业辩解,这两家企业已经做到合理的关注责任,没有主观失误,不属于侵犯权利,也不属于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卓悠企业辩解,它仅仅为搜狐视频软件提供自动连接的网络支持,不属于侵犯权利。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就动漫形象而言,《福禄·篇》里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这些角色,同《葫芦兄弟》中的对应角色相比,除了轮廓有轻微不同,整体上非常接近,不能算作完全照搬。《福禄·篇》所设的6个福禄娃角色,和《葫芦兄弟》里的6个葫芦娃角色,在体型上区别明显,但在穿着打扮方面却极为相似。这些看似雷同的元素源自公共领域,然而四月星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设计之前,这些公共领域元素组合而成的人物形象核心特征已进入公共领域,因此6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成果,6个福禄娃动漫形象同六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处。

影视作品方面,《福禄·篇》开篇并非与主线剧情完全分离的单元,其情节与后续内容存在内在联系,开篇对《葫芦兄弟》前两集的部分情节进行了重新演绎,这种处理方式不属于对《葫芦兄弟》动画作品的合法引用。《福禄·篇》的核心角色设定、角色之间的关联乃至六个福禄娃的独有技能,都与《葫芦兄弟》的动画作品极为接近,在叙事走向、主要情节发展、情节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也和《葫芦兄弟》的动画作品极为接近,并且已经占据了《福禄·篇》整体故事篇幅的相当大一部分,这两部作品形成了实质性上的相似性。此外,《福禄·篇》对《葫芦兄弟》动画片里主要角色和重要故事情节做了修改,实际上改变了美影厂借助《葫芦兄弟》动画片想要传达的意图和情绪。总而言之,《福禄·篇》以及里面的十个有争议的动漫形象,侵犯了美影厂的版权。

就侵权责任而言,四月星空公司依据其作为《福禄·篇》及相关动漫形象权利人的身份,需承担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仙山公司与四月星空公司因在视频渠道传播《福禄·篇》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同样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开设了《福禄·篇》的网络播放渠道,属于侵权行为,不过它们在主观上没有侵犯权益的意图,并且迅速终止了传播活动,因此不用负责经济赔偿。卓悠公司只是提供搜狐视频软件的安装服务,不涉及侵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杨浦的审判机构裁定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即刻终止其违规行为,需合并补偿美影厂的财产损失一百五十万元,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同搜狐企业、飞狐企业需合并补偿美影厂的必要开支两万元;四月星空企业须发布公开致歉文书,进行诚恳的歉意表达。

判决生效后,四月星空企业还有仙山企业对结果不认可,于是选择了再次申诉。上级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下级法院的决定,没有改变之前的判决结果。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表示,最近几年,将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者重新拍摄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情况导致关于版权归属的争议案件变得越来越多。该判决案例有助于明确具有情节影视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基准,也能厘清戏仿类创作与“讽刺性借鉴”的分野,有利于维护原创文艺作品的权益,促进文艺创作的兴盛和规范发展。

国内首例!福禄娃恶搞葫芦娃引关注,最终选择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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