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收到营销短信,难道只能手动删除?还有其他办法吗?
本报通讯员 曾慧
在平常的日子里,有些商家为了做营销,有时候会挑选向手机用户开展“短信攻击”,发送许多的促销、新品等营销短信,使得好多人忍受不了其打扰,但又没有什么办法 。
那么,商家到底可不可以随便给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呢?面对着商家发起的这种“短信攻势”,有没有消费者拥有安宁权以及免打扰权呢?短信息服务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解读。
问:商家能否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
答: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自然人是享有隐私权的。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这样的些方式,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了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利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这些方式,去侵扰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规定了,要是经营者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又或者当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时候,是不得向其发送营销信息的。
所以,在没得到消费者同意之时,商家不可凭借“默示同意”当作理由,给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就算消费者同意接收营销信息,也得给消费者提供诸如免费短信退订这般相对便捷的取消、变更接收信息的便利途径。
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然而在消费者明确拒绝之后此商家仍发送营销短信,那么这般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呢?
答:部分营销短信,已对个人日常生活,构成了骚扰。商家发送营销短信,未经同意,其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应综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是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是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是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商家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此行为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权中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这需要从双方协议约定考量,需从发送数量考量,需从频率考量,需从发送时间考量,需要从商家收到消费者拒绝接收信息后的处理考量,需要从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考量,要进行综合考量。若商家针对发送营销短信,其频率不合适,次数不合适,发送时间不合适,处理方式也不合适,且已达到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程度,还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即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作出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商家跟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合意,并且消费者也没有向商家提供手机号之类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形下,商家从其他渠道获取手机号码,还向手机号码发送营销短信等行为,这是存在收集他人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等处理信息的行为。商家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要经过消费者同意。若商户于处理个人信息之际,未向被处理个人信息的消费者告知,且未获消费者同意,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情形下,便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问:当面对商家发送的,属于违法违规范畴的营销短信时,身为消费者的自己,该采用怎样的方式去维护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呢? ?
答:民法典作出规定,人格权倘若受到侵害,那么受害人有权利依照这部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去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要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的话 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还要赔偿损失。
商家除了要承担上述提及的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行政处罚及处罚方式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作出规定。除特殊规定外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会对商家责令改正,能够依据情节对商家单独处于警告,或一并处于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的,会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倘若商家是为了去争取更多的客源,借助购买以及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信息,进而开展短信推销的行为,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的信息,除了要面临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之外,要是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要是消费者老是遭到营销短信打扰,能够向商家主张停止发送,或者协商处理侵权问题,还能够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要是构成侵权了,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加以解决。
问:承接发送营销短信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按照由相关部门所拟定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在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去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时,是应当要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者请求接收了该短信的,并且要保留用户同意获取短信的凭证最少五个月时长。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时,需要在短信息里明确标注经由其服务来发送短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还要提供便捷且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跟随短信息告知用户知晓,且绝对不可以用任何一种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难以跨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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