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篡改歌曲引发争议,保护创作者权利呼唤法律加码

2026-04-03 -

文化繁荣的原动力在于原创,必须树立规则意识,要让“坚守规则,尊重原创”成为行业的自觉行为,如此这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原创者的权益,才能够更好地守护创作的生态。

近日,有一位歌手,在广东深圳举办的演唱会当中,未经授权就演唱了一首经过其改编的歌曲,这一行为遭到了原唱以及著作权人的公开控诉,由此持续引发了舆论的关注。随着该事件不断发酵,涉事歌手那一方很快就进行了道歉,承诺会停止相关演出,删除侵权内容,并且承担相应责任。著作权人那一方则表明,此事暂时进行搁置,不过保留追责的权利。这场因为“改编翻唱”而引发的风波,再次把音乐版权保护的难题放置在了公众的视野当中(根据3月30日九派新闻的报道)。

这事从法律角度去审视,其性质并非难以明晰。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表演、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一系列专有权利。不管是谁,只要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利性表演,不管形式是怎样的,都得事先得到许可而且支付报酬。专门来讲,在演绎他人作品时,若涉及网络传播,还得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在演唱会里演唱或者改编他人作品,必定要得到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涉事歌手演绎相关歌曲时,虽对其进行改编融入个人风格,然而核心旋律、歌词等作为作品基本架构,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这样的“微调”难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新作品创作。况且,就算改编具备独创性,也必须事先获取改编授权。如此一来,其未经许可就擅自翻唱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不易原创,侵权可是往往就在片刻念头之中。这样的现象于商业性文化娱乐范畴可不是单独个例,特别是在演唱会、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具有即时性、现场感强烈的场合更是较为常见。更让人忧虑的是,伴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侵害音乐版权的现象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比如说在商业推广、直播带货等场景里,一些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借着“掐头去尾”“变速变调”等方式,私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致使原创权益遭受侵犯。

侵权的背后,可能存在版权意识薄弱的缘由,然而也有不少团队或者个人,是“明知不可做却 still 去做”。他们常常怀揣着一种“先使用了再说,等出了问题再去解决”的投机心理状态,又或者是“版权方不会过于计较”的侥幸心理想法,把侵权当作“行业潜藏的规矩”或者“能够承受的风险”,本质上体现出对法律规则的蔑视以及对原创成果的不敬重。

哪里会知道,每一个被判定为“成功”的未经授权使用情况,不管在事情发生以后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的,都会在没有明显察觉的状况之下,一点一点地去侵蚀版权规则所拥有的那种权威,还会朝着社会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呢:红线似乎是能够去试探的,底线也许是可以进行弹性处理的。要是这样的一种风气不能够得到遏制的话,必然是会打击到原创者的创作热情的。

所以,针对这种现象而言,着实得一直维持“零容忍”的清醒以及坚定,绝不能存在丝毫含糊与姑息。这不但要求原创者敢于挺身而出进行维权,而且更需要整个行业良好生态的协同建设。演出组织者、平台方应当严格去履行主体责任,要把版权审查当作演出筹备不可省略、不可后置的强制环节。相关行业组织或者监管部门同样需要持续用力,借助完善许可机制、简化授权流程,使得合法使用的门槛更低、而且流程更便捷。与此同时,要一定提高侵权所作所为违法时所需承担的成本,相应地降低维护自身权益时所需付出的成本,以此令从事侵权行为的人承受沉重的后果,使得心里面存有侥幸想法的人因畏惧而不敢再行此举。

尽管这场风波正逐渐朝向平息的态势发展,然而它给予行业的警示不应当伴随时间的流逝而被淡化,原创乃是文化繁荣的推动力量源头,一定要树立起规则意识,将“坚守规则,尊重原创”变为行业的自我觉悟,如此才能够更好地对原创者的权益予以保护,才能够更好地对创作生态加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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