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 《十万个冷笑话》侵权“葫芦兄弟”被罚150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恒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败诉。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与原被告上海路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美影厂葫芦动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葫芦兄弟》
“十万个糟糕的笑话”
案例概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美影工作室制作的《葫芦兄弟》动画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986年至1987年,美影工作室创作完成了《葫芦兄弟》动画片第一集至第十三集的内容,并在电视台播出、电影院上映。 美影工作室拥有《葫芦兄弟》漫画及其中葫芦人物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4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了《授权费合同合同》,获得漫画艺术作品《十万个冷笑话》的著作权。 2013年6月1日,四月星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运营协议》。 四月星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作品和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喵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手游,蓝港独家代理以及改编游戏的运营商。
涉案侵权作品为《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4集、第5集、第6集,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上映。 1日首发,片尾字幕均注明“韩武原创”、“改编自同名原著漫画《十万个冷笑话》”、“尤奇原创漫画” 《梦工厂》等被指控侵权的10部动画形象均包含在内。
2014年1月1日,四月星公司与仙山公司签署了《动漫作品版权使用授权书》。 授权书中规定,四月星公司将担任《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等9部影片的版权人。 本动画作品著作权人已授予仙山公司该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权。 随后,仙山公司授权PP视频、土豆视频、腾讯视频、迅雷看看、哔哩哔哩等12家视频平台播出《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
双方均声称
美影工作室认为,手游《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电视剧》中包含大宝贝、二宝贝、三宝贝、四宝贝、五宝贝、七宝贝等人物卡。 上述卡通人物侵犯葫芦娃动漫形象改编权及美影工作室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开发、运营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额外系列版》,对美影工作室构成著作权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第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第四公司及卢克索公司应赔偿美英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游戏中的六幅争议动画形象系使用四月星空拥有的六件福禄娃艺术品,且福禄娃属于动漫风格。 男孩的形象与《葫芦兄弟》漫画中的剪纸风格卡通形象不同。 两人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和肤色、五官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福禄洼与葫芦洼相似。 只有服装部分、头上的葫芦冠、腰围裙、赤脚等设计来自公共领域的元素。 福禄娃与葫芦娃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庭审中,四月星公司承认其获得《福禄·篇》相关广告投放收入11万元,《十万个笑话》第一季至第三季的版权授权及分成收入11万元。 1,887,458.05元。 根据星空4月份提交的《十部冷笑话第一季平台授权合同汇总》中的作品及金额统计,分配给《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的第三方视频授权费” 约为552,751元。
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十万个冷笑话》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福禄·片》和《葫芦兄弟》动画片的故事情节开头和发展相似,但结局不同;人物设定相似率为75%,人物关系相似率为50 %,人物技能相似度为100%,桥段设计方面,《福禄·篇》的30个桥段中有8个与《福禄篇》漫画相同。相似,相似率为26.7%。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葫芦兄弟》漫画中的六个葫芦娃是作者用线条和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娃的基本形象。 她们具有明亮、强大、天真、可爱的性格特点。 它反映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 葫芦娃动画形象通过线条、轮廓、服装、色彩的运用,形成了葫芦娃角色特定、固定的表情。 它具有艺术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一件艺术品。 美影厂是六件葫芦动漫人物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服装和配饰的特点是人物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个福禄娃娃的服装和配饰细节与六个葫芦娃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 可以确定两者基本相似。
法院认为,《福禄篇》中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蟾蜍六位福禄宝宝侵犯了美国电影制片厂拥有的《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相应动画角色的版权。 同时,《福禄·片》还侵犯了美国电影制片厂享有的复制、改编和保护《葫芦兄弟》动画片完整性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影工作室动画艺术作品《葫芦娃》著作权的行为; 发表声明并消除影响;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香港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工作室经济损失新台币150万元及合理费用新台币19500元。
【图片引自中国新闻网】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莱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福禄娃》动画形象与《葫芦娃》动画形象的区别在于动画形象的身体部分,而两者的相似部分在于服装部分。 上诉人声称葫芦娃动画形象的服装来自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 但仅证明葫芦娃服饰的个别元素来自公有领域,并未能证明葫芦娃动画形象创作之前,存在与葫芦娃整体服装实质相似的服装。
福禄娃是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 四月星公司侵犯了美国电影制片厂的作品改编权。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妙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犯美影工作室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诉人主张150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二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本院认为,《福禄·篇》共三集,是动画片《一》第一季的内容。十万个冷笑话”。 《福禄篇》三短集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1日上映。 在相关视频网站上,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的点击量很高,上诉人也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 《投资价值估值报告》显示,仅2014年,《十万个冷笑话》在相关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就达到650万元。 《福禄·片》分配的广告收入已超过50万元。 此后,《十万个冷笑话》在相关视频网站上传播,上诉人持续获得广告收入和版权转让收入。 另外,《福禄·篇》是《十万个冷笑话》中较早完成的视频。 《福禄·片》等视频非常有名。 除了给上诉人带来广告收入、授权费收入等直接经济收入外,还将给上诉人带来增加的商誉,提高上诉人的估值。 上诉人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新台币五十万元。 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实际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动画人物的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鉴于上诉人故意侵权、上诉人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作品点击量极高等因素,上诉人决定赔偿被申请人150万元。法定赔偿限额以上合理支出2万元,合法、有理有据。 ,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四月星空公司与仙山公司为联营公司。 两家公司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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