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好戏》中小星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谢谢邀请~~
我没有看过这部电影,但是从朋友们的回答中我可以大致了解一下剧情。
根据朋友的回答来说说我自己的理解吧~
问题一:小星与张先生之间的合同性质是什么?
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 我个人认为这是最准确的说法。 与一般赠与合同的纯粹无偿性质相比,这里的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小星想要为张先生使用一部手机,但与张先生将财产转移给小星相比,这种义务作为对价是完全不够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它并不构成付款义务。 因此,其本质上仍属于赠与合同,但附加了一定的义务。
有朋友在想,这份合同是否可以理解为遗赠? (PS:这里肯定不能写自立遗嘱,因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而小星显然不是一。)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根据意向解释论,遗赠是一种致死行为,受遗赠人的表达必须包含其死后将财产捐赠给xxx的意图,但这里并未提及其本人死亡的问题。 因此,不能将其视为遗赠。
问题二:小星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胁迫、欺诈、占便宜的合同?
我个人更喜欢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 确实,小星没有告诉张先生船来了,属于隐瞒事实,但这里隐瞒的内容与合同无关。 合同法中,“诈骗合同”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相关内容进行欺诈,例如将2000万像素的相机说成3000万像素,并隐瞒事实情况等。到二手车销售中的汽车。 交通事故等事实。而这里的诈骗,其实是为胁迫服务的。 小星通过删除女儿的视频来威胁张先生将财产捐给他。 如果事后看来,一个人不会轻易被迫处置他的财产。 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足以让张先生陷入恐惧并转移财产,符合民法上的胁迫要件。 而且小星隐瞒了没有船来的事实,这让他更容易得手,因为如果张先生知道他可以出去,他肯定不会这样做。
为什么不利用别人的危险呢? 《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与公平之举合二为一,改变了以往两者难以区分、干脆不区分的局面:民法总则第151条民法通则“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 民事诉讼成立后,因情况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诉讼。 “趁人之危”强调自己是在利用危机,而小星却以删除女儿视频为要挟,危机局面是小星主动制造的,所以不属于利用危机他人的危险。
小星的行为应认定为胁迫行为,其与张某之间的捐赠合同应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张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另外,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不得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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