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杀人并非不偿命,不可将其当免死金牌

2026-01-24 -

记得往昔看过一部影片,有一句令人印象格外深刻的台词:我身为精神病患者,杀人无需偿命。那时我将此当作笑谈看待。缘由在于,于印象里,在社会上,众人对精神病患者充斥着歧视,精神病患者生怕旁人知晓其病情,哪会有人没事把这当作资本去炫耀呢?然而,最近浏览几则争议极大的恶性杀人新闻之际,真真切切地感觉一团寒气从脊梁骨往上冒 。关于这其中,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点,它是能够将人的目光吸引过去的:那些犯罪嫌疑人,他们都曾经有过精神病史,或者自己声称自己“有精神病”,在这些人里,有一部分人,是以自己患有“精神病”当作借口,从而逃避掉杀人应承担的责任,从这几起事件整体来看,这些实施伤人行为的人,倒真的是有那么几分,把“精神病”当成“什么错误都不用承担的免死金牌”的意味在里头 。

案例一:还记得去年在南京发生的,引起极大轰动的“宝马车撞人”案吗?这个案子直至如今都还没有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存在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环节。肇事者王季进在案发之后进行了精神鉴定,其鉴定结果是:“在作案的时候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备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案发之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服气,始终持续申请着重新进行鉴定。今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做出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展开重新鉴定。

案件其二:所有人听闻了近来被称作堪称史上最为残忍的大学凶杀案件吗?四川师范大学的滕飞把舍友芦海清砍了五十多下,致使其全身出现五十多处刀伤,因头颈离断伤从而导致死亡,作案手段极为残忍 。事发后,成都龙泉驿公安分局的民警向被害人的兄长芦海强通报了犯罪嫌疑人腾飞的精神鉴定结论 。依据警方给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滕飞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看法是:患有抑郁症 ;就其三月二十七日的违法行为判定为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芦海强讲了这样一件事,由于滕家的父亲以及母亲,他们两个人都在司法监狱系统里面工作,所以他心里害怕,害怕那个案件会受到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扰,于是他就已经去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了。

那两个案例里,我们能清晰地知道,保命,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所期望的。鉴于其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拿到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差不多是保命的唯一指望。而对被害人家属来讲,“杀人不偿命”是他们没法接受的,还与世俗中人们的观念形成极大的冲突。

那么患有精神病,杀人真的就不用偿命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针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评定)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于无法辨认或者不能够控制个人行为之际,致使危害结果产生,经依法定程序鉴定被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予以严格看管以及医疗;在必要之时,由政府实施强制医疗。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那些精神病患者,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此种情况下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能够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对于精神活动健全的人实施作案行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于精神正常之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也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

故而,我们平常老是听闻的“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这种说法是片面的!精神病人杀人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得经过专业鉴定才能具体判定。妄图把“精神病”当作“免死金牌”,这事可不简单呢。最终期望警方尽快公布鉴定结果,给受害人、给社会一个公正、客观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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