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病,你了解吗?

2026-02-08 -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病真的有

下面是改写后的内容:近日,南京发生了“6·20”宝马肇事事故,其鉴定结果已然公布,然而却引发了网友们对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热烈讨论。众多网友针对此发出了质疑的声音:“是否确实存在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与此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结果,受害人家属宣称难以接受,并且将要考虑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焦点问题一:他得了什么病

北京市回龙观医院临床一科副主任医师宋崇升:

被称做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是一种有着明确诊断的精神疾病,此疾病的特点在于急速起病,而我们所讲的急速起病,指的乃是在两周之内发起疾病,它所具备的精神疾病症状涵盖幻觉、幻听、妄想等,部分患者会凭空生出一些病态想法,像是觉得有人要害自己,或者感觉有人在监视、控制自己等等。

有一种障碍,叫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其精神症状呈现出急性的特点,病程短异常,通常不会超过两三个月,一般而言,从起病直至结束,仅仅只有两三个星期,要是符合了这些特定的特点,情况下,我们便会给予其一个诊断,称之为急性短暂性的精神性障碍。

相较于别的类型的精神疾病,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存在具体的诱发因素,好多患者发病寻不到原因。有些诱发因素只是被称作的诱因,在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患者身上不见得会出现。像重大的挫折、失去工作,致使心理创伤等。这些能够说是诱发因素,有一部分人是不存在诱发因素的。

此类精神方面的疾病并非必然具有发病的征候迹象,能够讲在诸多情形状况下是不存在征候迹象的,存在部分患者会急性发病,在短时间之内就会呈现出症状表现,并非必定会有什么征候迹象。要是存在征候迹象的话,那便是静态的呈现表现,像是语言、行为出现紊乱状况,行为杂乱且具备攻击性,整个人变得与从前有极大的不同。

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在发病的那段时期,是不存在自主行为能力的,要是觉得有人在追杀自己,就会选择逃跑,或者快速地驾车行驶,这就表明,疾病已经对他的行为能力造成了损害,并非受自身控制,而是受症状所控制。这种病症在发病之前,和正常人并无差异,由于病况极为急迫且紊乱,发病之后便需要接受治疗,若能尽早进行治疗,患者恢复的速度应该会比较快。

倘若家属晓得他患有这般病症,那么按照原则来讲,是不可以让患者驾车的,要是开车的话,极有可能引发事故,缘由在于他没办法把控自身的行为。

焦点问题二:司法鉴定如何让人信服

工作在了一线的实务工作者,身处北京市西城区的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一处副处长职位的张文秀。

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律师所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之后,会出具法律文书,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通常是由司法部门所许可的,鉴定人员一般是由相关领域拥有鉴定人员资质的专家所组成的。在鉴定进程里,鉴定人员得是两人以上,针对精神疾病的鉴定通常由多人构成,针对嫌疑人本人借助专业办法开展一回或多回正式的交流以及检查,还会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家属提供相关嫌疑人先前有无精神疾病的诊疗情况,弄清楚其本人和家族有无精神病史。此外,相关人员还要提供邻居、单位同事等周边人员能证明其精神状态的证言,经由这些方式综合评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特别是嫌疑人在施行犯罪行为之际的精神状态是否处于没有责任能力。

当评定结束之后,每一位鉴定人员都得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以及病情作出判断,并且每个人都必须给出自己的看法。通常情况下,能够鉴定被鉴定人属于某种限制责任能力者,这都需要鉴定人员多数予以认可。所以,一般而言,经过像上面所说的法定程序,要是中间程序、所依据的资料等不存在瑕疵,那么这样的鉴定应该是能够被认可的。然而,如果相关当事人觉得精神鉴定存在问题,是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以及补充鉴定的,但是后续的程序也得依据原来的鉴定去判断原鉴定在法定程序以及实质内容方面是不是真的存在问题。

焦点问题三:他会被轻判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这不单单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科学领域的问题,刑法之中要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必然得拥有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要是行为人在客观层面形成了危害,而且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的话,那么就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要是行为人具备意志自由,相较于精神障碍而言就是他并非不可控的,主观上是存在责任、有罪过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会去追究他的责任。关于当前网上所产生的争论,其关键要点之中,或许是聚焦于事实本身,也便是讲,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不是真实的没有意志自由的那种精神障碍情况,我个人对于民众所存在的质疑,主要是怀疑当下现有的司法鉴定是不是具备科学性、是否可行。

对于此类精神病患者的量刑影响,得看司法鉴定里对限制能力具体所进行描述的程度,要是精神障碍极为轻微,那么会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从轻,其对量刑幅度的影响较小,要是精神障碍相当严重,那么就是减轻,这意味着在量刑方面就会处于下一个幅度。

刑法有着相关规定,这规定存在着一个原理,故意犯罪的那种罪过是最为严重的,而过失犯罪的罪过则是排在其次的,不管怎样反正那都是有着罪过的。

精神病人属于意志之外情形,追究其刑罚无法达成刑法目的,那就得用别的法子解决,比如开展民事赔偿,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治疗等。涉及这类精神病患者的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处于科学与法学的交界之处,是个合作点。针对这类案件,需要权威专家作出真正的司法鉴定,另外需要公众对作出的司法鉴定持有科学态度,尊重司法与科学。当然,我们的司法一直在追求公正,持续提高公信力。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

就以现今警方揭晓的证据 ,与这样一个案子致使的那般恶劣后果而言 ,那项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 ,对于王季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判定 ,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若其属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此时这种情况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针对这种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减轻”而非“应当减轻”。

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应当受到舆论的左右,司法的操作,应当依据鉴定结论去进行认定,司法工作者,还需要按照具体实际来判断能不能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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