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兼销售员偷改标签闹笑话,南博管理引关注

2026-02-16 -

2月9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公布了调查结果,此调查结果是关于南京博物院受赠文物管理问题的内容。这是一份通报,这份通报信息量极大:先是跨越12个省份,接着查阅6.5万余份档案,随后调取上千件书证,再比对三万余件藏品,最终追溯了庞增和捐赠的《江南春》图卷等五幅画作的流转去向。

通报以大量篇幅,将这些画作数十年间从具有违规调拨现象、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状况,到历经多次转手、拍卖、质押状态的流转路径予以还原,其时间线条细密,所含信息量巨大。

审视结果而言,调查并非仅为走过场。四幅画作已然确定来源,且陆续回归至南博予以收藏,其中一幅仍处于追踪查究进程里。针对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已展开立案调查,部分涉及犯罪的线索亦已移送至司法机关。这些均是确凿无疑的进展。

但正因如此,这起事件才更值得被认真讨论。

它并非是一起简简单单的文物被盗事件,也不是单个人员的贪腐案件,而是一条跨越几十年时长的制度失效链条,这里面存在不少违规进行调拨的情况,存在违规进行销售的情形,存在内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的状况,存在监督处于缺位问题的情况,还存在对捐赠人及其后代权益长期予以漠视的现象。

就在这条链条当中,最让人心里不踏实的,全然不是某一个人的那种私心,而是制度在违法乱纪的人面前,就好像不存在一样,毫无作用。

1959年,庞增和做出将那137件画作无偿捐赠这般举动,把它们捐给了南京博物院。这原本该是一段清晰、庄重的公共文化方面的记忆。然而到了上世纪90 年代,那些捐赠而来的文物,却在违规签批以及监管失守的状况下,被调拨到文物总店去销售,接着进入市场,就这样几经转手,最后去向变得不明了。

有一个环节,此前公众并不清楚,却极具冲击力,调查通报补上了这个环节,具体实施偷改标签、操作售卖的,是文物总店的书画库保管员兼销售员张某。

以下为通报原文:

1997年7月初的时候,时任总店书画库保管员兼销售员的张某,见到了违规调拨至总店的《江南春》图卷,其标价为25000元,张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就和她的男友王某合谋,打算自己先买下之后再加价转卖,并且,利用工作方面的便利,把价格标签偷偷改成了2500元。为了规避总店工作人员不能购买店内商品的规定,同时,也担心王某会被店内同事认出来,所以,便安排王某的同事陈某某出面去购买。同年 7 月 8 日,陈某某去到总店,经由张某之手购入物品,购得的物品打 9 折后价格为 2250 元,所买走的是《江南春》图卷。为确保更改价格的行为不被发觉,张某特意把发票上的货号空着放置,不填写注明购买人的姓名,并且在商品名称那一栏当中,将《江南春》图卷写成了" 仇英山水"。

就这份通报而言,通报的内容是关于《江南春》等画作回归,在其中,最荒诞的细节便是如此这般。

一个人,身为守护文明资产的保管者,还是担当处理账目流量工作的销售员。这恰似使银行金库的保安同时担任临柜售金的柜员,在如此情景下,偷偷更改一个标签,抹去一段记录,它难道会比在自家后花园摘一朵花更复杂吗?

那个时候的南博,其管理制度为何会宽松到这般荒谬的程度呢?难道这不是有心之人的特意设计吗?

身为南博在日常工作方面实际承担责任的常务副院长徐湖平,于通报里被判定存在严重的违规调拨这种情况以及失职失察的问题,然而却没有被判定直接掺和卖画这件事或者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方面的情况。

这个此处引发人们遐思的情况是,要是并非直接去谋取利益,那么这位领导者违规进行调拨的动力源自哪里呢?

固然,通报亦讲了,徐湖平还牵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事宜,当下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以及监察调查。

希望能彻查。

针对《江南春》图卷、《仿北苑山水轴》、《双马图轴》等画作,调查通报详细地罗列出其流转路径,其中包括时间、涉及的人物以及与之相对的价格等信息,这些呈现得十分完备。在关于《双马图轴》的流转说明里面,存在着这样一个细节,即四位历任持有人当中,并已有三人离世,身处故去状态。

那么,问题出现了,这些调查到底是以怎样的方式去开展的?相关的转手关系,是凭借什么证据来进行确认的?是账目、合同,还是间接的证言?

另一情况是这样的,是“流拍后由拍卖公司负责人实际保管”,那么这种情况究竟是属于合法代管范畴,还是属于事实占有的情形?对于此相关监管部门有没有一直处在知情状态?为什么一直到拍卖预展阶段的时候,这个问题才又一次被拉回到公共视野当中?

而这些问题,在通报中并没有提及。

于调查通报里头,另外存在着一句话,此句话同样是极为关键的,是值得我们去认真地展开探究的,其言辞为" 经依法依规来进行商洽,相关的权利人把画作交付给南博用以收藏"。

这些涉及权利人,并非盗窃之人,乃是于市场流转期间凭借对价获取画作的持有者。无论经由购买方式,还是质押转移途径,又或是拍卖成交情形,其获取进程于当时的交易环境之中,具备一定形式方面的合法性。

在这般情形之下,公众理所当然会对几个问题予以关注:那些权利人究竟有没有被判定为善意取得?于协商进程当中,是不是存在着补偿机制?补偿所依据的是什么?是市场价格、历史成交价,还是司法评估价?资金由谁来承担?是文博系统内部自行消化,还是财政专项进行安排?

若权利人舍弃了原有的财产权利,把画作无偿或者以低价交回,那么其实际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要是获得了补偿,这补偿是否足够覆盖其合理的支出呢?这些并非无关紧要的细微之处,而是关乎“依法依规”能不能切实成立。

对于文物来讲,回归公共收藏肯定是具备正当性的,然而对于个人权利来说,程序正义同样是不能缺少的。

在南京博物院随后发布的致歉信里,存在一句这样的表述,即“深感愧疚与自责”。这句话表面看上去诚恳,然而并不完全适宜出现在一份公共机构的正式回应当中。对于个人来讲,愧疚和自责能够是一种态度。但对于一个承担国家文物保管责任的机构而言,公众所期待的并非情绪表态,而是清晰、克制、可核查的制度回应。

那公共机构所使用的语言,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那种有着一定章程规范的制度语言,并且还是治理能力范畴内的一部分。它所肩负的任务并非是去安抚人们的情绪,而是要去阐释清楚相关的责任所在。究竟是哪些具体的环节出现了差错,又是谁在怎样的特定节点上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制度为什么会失去效力,那些存在的漏洞是不是已经被妥善修复了,诸如此类的这些才是社会切实真正格外关注在意的具体内容。

根据通报所讲,当前那些画作已然回归到了南京博物院进行收藏。历经了这般漫长、繁杂、无序的流转过程之后,南京博物院是否还能够被信任呢?毕竟该机构往昔有着那般糟糕的信用记录,存在这样的疑虑应当是能够被理解的。

南京博物院不是中国仅有的博物馆。承担国家文物保管责任的机构数目不少,历史更久、藏品更多的也不少见。在过去几十年里,南博是不是唯一一家出现过类似问题的博物馆?或者说,它只是当下被曝光出来的一家?其他博物馆有没有同样问题?我们清楚,当你屋里发现一只蟑螂,表明暗处已藏着一千只蟑螂了。

文物确实是追回来了,然而要是不去追究它们缘何能够被这般轻易地进行调拨,被如此轻易地予以出售,被轻易地加以遗忘,那么类似的情形,依旧有可能在其他的地方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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