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揭晓
于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进行庆祝之际,上海市版权局在近期,围绕“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主题,开展了一场为期一周的版权宣传周活动。2021年4月22日,作为上海版权宣传周的主要内容之一部分,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20年度上海的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2、王某为盗版网站提供在线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服务侵权案;
3、《葫芦兄弟》诉《十万个冷笑话 福禄•篇》著作权侵权案;
4、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5、浙江某公司侵犯“小黄人”等作品著作权案;
6、《暗箱》与《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7、张某某侵犯喜马拉雅公司音频作品著作权案;
8、上海某公司采取定向链接等手段侵犯著作权案;
9、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10、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上述案件,依据案件类型予以划分,当中刑事案件有4件,行政处罚案件有3件,民事案件有3件;按照作品类别来划分:文字作品侵权的有5件,视听作品侵权的有2件,软件作品侵权的有1件,美术作品侵权的有2件。
01
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乐高公司拥有“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以及其他47个系列、663款产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基于此著作权,乐高公司进行制作,接着进行生产,最后进行销售系列拼装玩具。在2015年到2019年4月这个时间段内,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了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员,在没有得到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先是把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进行拆分,之后借助电脑建模,再复制图纸,还委托别人开制模具等一系列方式,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豪玩具厂生产、复制了上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且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去销售。
经过查证,李某某以及其他人,已经从事生产并销售行为,所涉侵权产品存在634种不同型号,数量达到424万余盒,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亿多元。公安机关方面,在李某某租赁的厂房之内,查获了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还有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也查获了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相关物品。另外,扣押了待销售的侵权产品,这些产品有344种型号,数量是60万余盒,涉及金额3千万余元。
上海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完之后觉得,被告人李某某跟闫某某等一些人处于营利目标,没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就复制发行了乐高公司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金额达3亿3千万元还要多,被告人杜某某当经销商其一,没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金额为621万余元,情节都属于特别严重,各个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等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的年限是从六年到三年各不相同,同时,罚金的金额是从人民币九千万元到二十万元各不相同。
一审判决结束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其他等人朝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经过考量认为,在本案之中,遭受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总计有663款,而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全部都是乐高公司依靠自身独立创作出来的,具备独创性以及独特的审美方面的意义,所以拼装完成之后的立体模型全部都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之内。其次,综合结合在案的证据来看,李某某在共同犯罪里面起到主要的作用,属于主犯,原来的判决依照侵犯著作权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且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对于别的被告而言,原判不管是主要刑罚,还是一并判处的罚金刑罚,全都罪行与处罚相当。依据这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来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有一起典型案例,它是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怀着营利目的,大规模去复制、销售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的积木玩具,并且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了,另外这不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被严重破坏了,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依法应该给这些犯人严惩,对这个案子来说,充分体现出上海的司法部门有加强刑事保护的行动,还有严厉打击以及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决心与能力。
02
王某为盗版网站提供在线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服务侵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自2016年5月开始,王某出于营利的目的,租用了云服务器,用以架设“平民解析”网站,该网站有特定域名,比如等,之后,王某招揽了吴某某、丁某某、单某某等人,使他们成为网站会员,并且为这些会员提供在线视频解析服务。在没有经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也就是以下简称的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之时,王某针对会员所提出的具体需求,去调整、优化解析程序算法,绕开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著作权人所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让网站会员借助“平民解析”获取在线视频的真实播放地址,并且通过会员各自的盗版视频网站向公众给予在线播放服务。于此期间,王某借助收取解析服务费用,还有于部分视频页面设置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这般的途径来营利,非法经营数额总计达人民币62万余元之多。经核查,由王某解析的可供播放的影视作品总共7万余部,80余万集/期,这些全都未曾经由上述著作权人履行授权许可播放的流程。
一审法院展开仔细审理得出这样的认知,王某存有以营利作为目标的意图,明确知悉他人并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准许便进行影视作品的复制发行之举,然而依旧为其给予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方面的服务,非法经营钱款数额达到了62万多元,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此类行为已然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在到案之后如实讲出自己所犯的罪行,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去侦查案件的实际情况,认罪以及悔罪的态度比较良好,并且在庭前预先缴纳了部分罚金,能够依据具体情形从轻实施处罚。依据此情况,作出如下判决:其一,被告人王某被判定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且要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其二,违法所获得的资金要予以追缴,将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王某并未提出向上级法院的上诉,公诉机关同样也没有提出抗诉。至此,该判决已经正式产生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规定,也就是《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要是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却还为对方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以及费用结算等服务,那么这种情况就要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来进行论处。在该案件里面,被告人是王某,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还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要以择一重罪的方式,也就是以侵犯著作权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03
《葫芦兄弟》诉《十万个冷笑话 福禄•篇》著作权侵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1986年到1987年这个时间段内,原本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创作出动画片《葫芦兄弟》第一集直至第十三集的内容,并且经由电视台、电影院进行播映。七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有着相同的造型,其共有的特征是四方脸型、赤着脚、头顶是葫芦冠、脖子上戴着葫芦叶项圈、身上穿着坎肩短裤、腰间围着葫芦叶围裙,七个葫芦娃的服饰分成七种颜色。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过案外人的授权,把漫画《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系列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那些年轻的网络用户无比欢迎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它在相关的视频网站有着极高的播放量。《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的第4、5、6集是被控侵权的名为《福禄篇》的作品,这个作品在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2月期间上线了。《福禄篇》用搞笑的形式演绎了福禄娃救爷爷的那个故事。蛇精在葫芦还没成熟的时候就抓走了爷爷,福禄兄弟一个接着一个地去救爷爷,然而因为过于自信或者出现内讧,结果全都失败了,还被蛇精给捉获了。福禄娃被投进了炼丹炉,意外地合体成了福禄小金刚。福禄小金刚把救爷爷的事儿给忘掉了,然而却跟蛇精一块儿生活着。《福禄篇》当中存在着六个福禄娃,福禄娃的动漫形象全都是少年模样,头跟身体的比例基本上是一样的,身体上全都有着明显的肌肉线条,光着脚丫子,身上穿着坎肩和短裤,腰部围着葫芦叶围裙,除了大娃之外的五个福禄娃头上都顶着葫芦冠。六个福禄娃的坎肩、短裤、葫芦叶服饰跟对应的葫芦娃的服饰基本上没有差别。四月星空公司与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仙山公司进行授权后,于搜狐视频等视频网站,向公众给予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的在线播放服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觉得,《福禄篇》大量运用《葫芦兄弟》动画片的元素,并且借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形式肆意做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的行为,侵犯了它对于《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万元。
经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福禄娃跟葫芦娃的服饰部分形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娃美术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动画片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在人物以及人物关系方面高度相似,在主角人物技能方面高度相似,在故事脉络方面高度相似,在桥段等方面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所享有的改编权。一审作出判决:四月星空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仙山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四月星空公司刊登声明用以消除影响,仙山公司刊登声明用以消除影响,四月星空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仙山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四月星空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仙山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搜狐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飞狐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进而驳回美影厂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四月星空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仙山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之后,作出驳回相关上诉以及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提到《葫芦兄弟》,那可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时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的动画片,而《十万个冷笑话》,是本案被告于2012年推出的系列动画片,它在年轻网络用户之中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福禄篇》对经典动画片进行“恶搞”,也就是对《葫芦兄弟》的动漫形象以及故事情节展开解构与再创作。 在本案里,准确界定了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那种界限,给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开展的再创作行为清晰地厘清了界限。
04
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孙某某创作了诗歌《西部畅想》,还创作了文章《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其中《西部畅想》曾入选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八年级语文课本;该语文课本是 2007 年出版的,教育出版社曾为此向孙某某支付了稿酬。2012 年,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语文教学参考资料》,该书第五单元第十六课标题为“西部畅想”,它分为“教学目标”“课文理解”“教学建议”“相关链接”四部分。分析介绍了,在“课文理解”里关于诗歌《西部畅想》每一节所表达的意境,其含义,与之契合的古诗词,还有诗中涉及的“敦煌飞天”“大雁塔”等景观了介绍。在“相关链接”中列有作者孙某某简介,还全文引用了孙某某撰写的《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一文。
孙某某觉得,教育出版社在那被控侵权的图书里头,擅自去使用他作品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于他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于是便提起了诉讼,要求教育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还有合理费用为58,700元。
一审法院觉得,教育出版社的举动构成了对孙某某署名权的侵害,还构成了对其复制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了对其发行权的侵害,教育出版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教育出版社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总计22,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教育出版社心里不服气,于是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展开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看法,被指控侵权的图书运用《西部畅想》当中的部分内容,乃是用作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书里的相关内容对语文课本里《西部畅想》这首诗的意境、含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评论,并且结合诗里的内容介绍了跟它契合的古诗词以及相关的人文和自然景观等等。故而,该一部分内容,是用来给读者介绍,评论以及分析语文课本里的《西部畅想》这首诗歌的,虽说引用了诗里的部分内容,然而引用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剖析诗里部分语句所代表的含义,所体现的意境,要么是为了介绍诗里所出现的相关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以便供老师教学使用,而这种使用方式,皆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所涉及的文章已经明确指出了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相关内容也不存在其他不当损害孙某某利益的内容。所以,教育出版社于被控侵权图书里,针对《西部畅想》的运用,契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未构成对孙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教育出版社,其在被控侵权图书上,擅自使用了《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孙某某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了对其发行权的侵害,依法而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是撤销了一审所作出的判决,教育出版社要赔偿孙某某经济上面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开支,总计是1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期间,教材类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于传统出版行业里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针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这一情况,存在诸多方面的争议,此案件的二审判决,进一步清晰地梳理明白了该类纠纷所适用的标准,较为不错地平衡了著作权人以及出版社这两方合法的利益,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备重要的意义。
05
浙江某公司侵犯“小黄人”等作品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
2020年8月,浙江的某一家公司,向海关进行申报,要出口至哥伦比亚一批涂层布,并且申报该涂层布为“无品牌”。上海海关隶属的洋山海关,现场查验的关员发现,集装箱内的涂层布是卷装的,而且是一层一层码放着的,起初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异样。但是现场的关员进一步抽取了部分布料,进行细致的检查、检验,发现其中部分布料展开之后,印有着“汽车总动员”,以及“小黄人”等卡通形象的图案。有相关著作权权利人对其作了确权,那些印着相关卡通形象的涂层布上面都是侵犯美国迪士尼公司“汽车总动员”动漫形象著作权的货物,也是侵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神偷奶爸》3d小黄人形象”著作权的货物。经过清点,总计查获印着“汽车总动员”卡通形象的涂层布44卷,长度是2193米,查获印着“小黄人”卡通形象的涂层布22卷,长度是1092米,上海海关隶属的洋山海关于是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展开调查。
2020年11月27日,经过调查认定,上海海关隶属的洋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当事人浙江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是没收侵权货物并且进行罚款。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是用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同保护”的一个典型实例,同样也是海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行动”所产生的具体成效。借助加大针对侵犯迪士尼、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等国际知名著作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对侵犯著作权商品的跨境流通起到了有效打击作用。与此同时,这起案件还是海关“运用科技赋能”,开展精准风险布控,高效进行查处侵犯著作权货物的生动实践,有力提升了上海口岸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向创造上海更具吸引力的投资以及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06
《暗箱》与《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刘某某是那部反映官场腐败的、具有独创性质的原著长篇小说《暗箱》的创作者。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的“金鹰独播剧场”进行播出,其编剧是被告周某某等两个人,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等10家单位共同出品的。据相关介绍表明,从该剧开播以来,网络总的播放量达到了突破19亿的程度,市场占有率突破了25%,网络的点击量高达220亿,由此周某某获得了1400万元的版税收入。
原告觉得,被告周某某所创作的《人民的名义》存故意剽窃行为,剽窃对象为原告长篇小说《暗箱》独有的作品内容,以及结构、人物、情节、细节,还进行肆意改编与嫁接演绎,并且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这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以及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同时还对原告作品续集的创作、出版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妨碍与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方面的巨大损失。其余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于是请求判定判处被告,停止进行侵犯权利的行为,公开做出道歉并且消除侵犯版权造成的影响,连带起来赔偿原告经济方面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一千八百万元,承担合理产生的费用二十万元。
一大批被告一同辩解称,名为《人民的名义》的作品跟原告所拥有的作品《暗箱》,在作品主要的发展线索、最为关键的事件、叙述的架构、故事的情节片段、塑造的人物之间的关系设定、人物的称呼、隐藏的细节等多个方面都是不一样的,并没有对原告的著作权造成侵害。
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观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并非延伸到作品的思想方面。被控侵权的作品呢,只有在接触了权利人的作品,并且在表达上和权利人的作品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状况下,才会构成侵权。经过仔细比对,原告和被告的作品,在文字表达上不存在字面相似的情况,同时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以及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方面,也不存在非字面相似的情况。所以呢,原告主张各个被告侵害其作品著作权,是没有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的,法院对于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之后,原告心中不服,进而提起上诉,随后又去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2020年9月2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些年,因热门小说、影视这般的文学艺术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繁发生,进而引发热烈讨论,此案件涉及知名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起诉侵权的纠葛,此案件判决详尽阐述了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准则,难点在于题材相近的小说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像的判别。判定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时,要先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接着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以及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之后关键看两部作品在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相似。为鼓励作品创作,还应允许合理借鉴。该案入选了2019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
07
张某某侵犯喜马拉雅公司音频作品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8年8月之后,张某某出于营利的目的,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了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音频作品,比如《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等,之后存储到其注册的百度云网盘,通过他设立的易点播网站、淘宝网等,按照不同音频分别定价收费,或者采用会员形式收取费用,最后通过百度云网盘把上述音频传播给其他人。
在2020年2月19日的时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某展开提及公诉的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侵犯著作权罪,判定张某某需服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要缴纳罚金十万元,还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进行剥夺没收。并且,扣押的硬盘也被没收。在一审判决过后,张某某没进行上诉,公诉机关同样未提出抗诉,此时判决已然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主审的法院,依据不同音频里的内容,精准地认定出作品的个数,通过把音频当中的版权口播内容,以及抽样鉴定结果相互结合的方式,去解决因为作品数量繁多而引发的作品同一性认定方面的难题,这样的处理方式对同类的案件有着可以参照借鉴的意义,与此同时,该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首例音频作品的盗版刑事案件。
08
上海某公司采取定向链接等手段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
2020年5月,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依据投诉,针对上海某公司所运营的“找书网”,该网站涉嫌发布图书侵权作品下载链接的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查证,“找书网”是由上海某公司所主办的电子书分享网站,它借助发布免费呈现的电子书下载链接,以此来吸引浏览的用户,籍此增加流量,进而获取广告所带来的收益。该网站并非直接上传电子书文件以及进行存储,而是借助搜寻其他互联网服务商所提供的能够下载的作品,将其定向链接到“找书网”,随后经过分类编辑之后再予以发布。进行核查之后发现,“找书网”登载链接的《宋代物价研究》等总共6部电子书的pdf文件,是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运用翻拍、扫描纸质出版物之后擅自上传至新浪微盘的侵权作品。点击由“找书网”发布的对应的下载链接之后,能够直接跳转至新浪微盘的用户页面,然后去浏览以及下载上述那些侵权作品。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持有这样的看法,新浪微盘用户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把经过翻拍、扫描纸质出版物进而生成的pdf电子书,私自上传到新浪微盘以供他人进行浏览以及下载,这种行为违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借助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举动。“找书网”为了获取广告收益,在明明知道其链接的作品存在侵权情况时,把该作品定向链接到其经营的网站,还进行分类编辑,之后向公众发布,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也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其为以增加网站流量获取收益为目的,未经许可就提供他人作品,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8月5日这天,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某公司,依法给予了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有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运用多重跳转、定向链接等网络技术手段来实施行为,其侵权招数具备相当的隐蔽性,所进行的属于现时情形下一种颇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举措,而这般状况无疑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去了较大的挑战难题。执法部门借助调取网站服务器数据、后台管理系列信息等多种方式途径,针对当事人所供侵权作品得以呈现的路径相关情况、规模具体状况以及收益方面相应机制等等多个层面要素展开了充分完备的调查了解工作,并依据调查最终得出的结果凭借法律条例规定把当事人设置侵权作品定向链接的行为明确判定为共同侵权类别情况,这样的判定结果为打击同类型间接侵权、分工侵权等诸多围绕著作权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开辟了一条有效可行的路径办法。
09
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陈某某在没得到权利人授权之时,借助其个人经营的“金造社”微店,对外售卖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的培训视频、讲义等作品。经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售的盗版课程跟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作品内容比对为同一情况。经过司法审计,涉案实际销售价格是人民币23万余元。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将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情况,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把被告人陈某某,带着涉嫌侵权著作权罪当作指控内容,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依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关乎职务作品的认定,以及权利归属,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另外有权利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等诸多复杂问题,检察机关经由清晰梳理各个环节的各类证据,严谨论证司法鉴定等问题,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10
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接到公司投诉,投诉内容为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其办公场所,未经授权复制安装公司合法拥有的tekla软件,tekla软件被他们安装在了办公场所。经调查,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6月左右,自行在技术部工作使用的计算机中安装了2套tekla。总队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先把软件主程序安装进计算机,再通过下载破解补丁覆盖运行后激活了2套tekla,之后进行商业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该软件的著作权。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并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属于那种比较具备典型特征的软件类型侵权盗版事例,对它展开的查处,不但针对外省企业于沪设立的分公司里相似的侵权行径有着警示功效,而且还极为充分显示出上海在落实国家软件正版化政策过程里的决心以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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