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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但本条第二、四、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9%: 1.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采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生活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不单独计算销售额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2、13%商品(易与农产品等9%商品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玉米酒、玉米皮、玉米纤维(也称为喷雾玉米壳)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再生工厂烘烤的再生烟叶。
4、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绿,经过筛选、风选、分选、破碎、干燥、连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和掺入各种药物的茶。 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果仁、坚果、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木、笋罐头。 8、各类熟制水产品、水产品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 10、各种鸡蛋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和调制奶。 12. 清洗羊毛和天鹅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车辆、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森林采伐机械、伐木机械、农业机械零部件。 3、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按征收率计算。 目前,增值税征收税率有四个等级,分别为0.5%、1%、3%和5%,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般为3%。 附:一般纳税人(可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实物增值税,征收率为5%。 (国税发[1994]114号)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销售、租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自行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 老房地产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房地产继续开发一个未完工的老房地产项目,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建立一个项目进行销售,属于老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土地复垦方式收购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垦起始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为旧房地产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房地产融资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保卫服务(含武装警卫、押运服务),选择缴纳级差税。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对试点前已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征收通行费。
(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 (二)3%税率 1.销售以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者动物血液或者组织为原料制成的自产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店销售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典当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县级及以下小水电机组自产电力。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自产自来水销售。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建筑及建筑材料生产用自产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七、销售自采砂、土、石等矿产连续生产的自产砖、瓦、石灰(不包括粘土实心砖和瓦)。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血浆站销售非临床人体血液。 (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机组销售电力产品。 (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十二、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出售自有的二手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2%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并适用简易法,税率为3%。 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服务。 包括轮渡、公交、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动漫产品开发和转让提供的服务国内动画版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收发货服务业和文化体育服务业(包括纳税人经营旅游场所的索道、班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主题。 (财税[2016]36号,附2) 18.纳入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前签订的尚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对试点前开工的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 (财税[2016]36号附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独资设立的贷款公司、县级法人机构(县级市、区、旗)及县级以下区域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财税[2016]46号) 22.中国农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所辖县级分行“农村金融三司”改革试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县支行(又称县营业部)向农民、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利息收入。 (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140号) 25.一般纳税人在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认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税[2016]140号) 二十六、一般纳税人向非企业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财税[2016]140号) 二十七、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自来水费,按照销售额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金额。 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算合同形式为A项目、旧建设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 老建设项目是指: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 ②规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 ③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设工程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 (财税[2016]36号附2) 二十九、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销售额货物和建筑劳务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设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筑材料的,以及预制构件本身,简单适用计税方法。 (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 安装服务可按照供应商A选择的简化计税方法进行计算。 税。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三十二、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三十三、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3%的税率。 (财税[2018]47号) 三十四、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城市分行单独国家规划将纳入“三农金融司”改革 所辖县级分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农民、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 (财税[2018]97号) 三十五、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照现行政策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9]17号) 三十六、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以选择按3%缴纳增值税。 %按照简化方法征收。 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9]24号) (三)原3%税率降至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出售自有的2008年12月3月31日前购买或制造的增值税旧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将其扩大本地区自有产品增值税抵扣前购置或制造的固定资产试点范围。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二手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置、制造固定资产,并按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出售固定资产,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存在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销售固定资产应缴纳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扣除的,是不允许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七、销售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取得的自用固定资产,按照现行与旧货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2) (四)减按0.5%的税率。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二手车,按原税率0.5%征收。 简化方法是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是按0.5%的税率减征增值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按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租赁住房的个人,税率为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实行简易计税(非可选): 1.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从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自来水费中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费用。 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设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的材料、预制构件本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增值税速度。 (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实物增值税,征收率为5%。 (国税发[1994]114号) 五、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是:(一)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出售的寄售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典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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