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2024-03-06 -

一、征地的含义

土地征用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征地程序

征地程序分为两个连续的部分,即征地审批程序和征地实施程序。

(一)征地审批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制定征地等方案。

4、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报告。

五、征用土地等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

(二)征地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一)发证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二)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

(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四)发放后果:公告后抢种、抢种农作物、抢建建筑物等不属于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事务部门。

(二)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人。

(三)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四)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土地附着物产权证等文件。

(五)不登记后果:纳入赔偿范围。

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起草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二)制定依据:土地登记信息、现场勘察结果、经核实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计划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四)方案公布: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五)报批: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国土部门备案)。

5、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组织实施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

(2)费用缴纳:霞客将自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缴纳费用。 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6、陆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3、征地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是用地单位因征用土地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因征地造成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受损时,用地单位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

3、附件补偿费

土地使用者因征地而损坏房屋及其他设施等附着物,向被征用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用于安置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各类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在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告和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5、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一)被征地单位收取各项补偿费用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青苗及附着物所有人。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费用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移民同意后,分配给移民个人或用于支付移民保险费。

(二)集体补偿费用使用收入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款。

2、公开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办法

1、赔偿标准争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首先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2、补偿费分配纠纷

它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披露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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