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个冷笑话》侵权《葫芦兄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获赔50万元

2024-07-08 -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原被告上海乐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四月星公司等4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家喻户晓,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及其中葫芦兄弟卡通人物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版权。

上海上影制片厂认为,手机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动漫版》中的人物卡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侵犯了上海上影制片厂对葫芦兄弟动漫人物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月星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及《十万个冷笑话动漫版》,构成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著作权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判令四家公司及乐蜀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喵趣诗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游戏中的六个动漫人物均为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权的六幅《福鲁哇》作品。福鲁哇为动漫风格的男童形象,与《葫芦娃》动画片中的剪纸风格动漫人物有所不同,二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与色彩、五官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福鲁哇与葫芦娃唯一的相似之处为服饰,头上的葫芦冠、腰间的围裙、赤裸的双脚均为源于公有领域要素的设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爱讲冷笑话的人性格_十万个冷笑话葫芦娃篇全集第三集_葫芦小娃

爱讲冷笑话的人性格_十万个冷笑话葫芦娃篇全集第三集_葫芦小娃

插图,与文本无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鲁哇卡通形象与葫芦娃卡通形象的区别在于卡通形象的身体部位,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服饰部位。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卡通形象的服饰来自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仅提供了葫芦娃服饰中个别元素来自公有领域的证据,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卡通形象创作前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

《福鲁哇》是根据《葫芦兄弟》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改编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喵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美誉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涉案动漫形象在游戏中的角色数量占比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50万元。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上诉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