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地看范冰冰的涉税事件
10月3日,新华社发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问题》的消息,该新闻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务新闻专栏转载,并被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本来我不喜欢揉热点,尤其是娱乐相关的热点,但看到新闻后,莠萝褒谈,有的宣泄,有的提移民,有的提信托,有的提保险,但真正有用的却很少。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写一篇短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然后理性地解释几个问题。
1. 范冰冰涉税事件的官方新闻稿
以下全文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用于展示新华社新闻内容,重点内容以粗体显示。已经了解的读者可以跳到本文的第 2 部分,查看流行的解释。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局了解到,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查核, 案件的事实已经澄清。
从调查核实来看,范冰冰在拍摄电影《大轰炸》期间,其实拿到了3000万元的片酬,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少缴营业税和附加112万元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 总计 730 万元。此外,还发现范冰冰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 2.48 亿元,其中偷逃税款 1.34 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管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范冰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 2.55 亿元, 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以 3300 万元人民币的滞纳金;范冰冰因分割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被罚款4倍2.4亿元,利用工作室账户隐瞒个人报酬真实性质偷逃税款罚款2.39亿元罚款3倍,少计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收入被罚款94.6万元罚款1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违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 合计分别为 5100 万元和 65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的有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首次依法向范冰冰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范冰冰未申请听证。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正式依法向范秉兵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接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追回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是范冰冰首次因偷逃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且既往未因偷逃税受到刑事处罚的,在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属于偷逃税款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对范冰冰及其代理人穆某光控制的相关公司进行调查期间,牟某光指示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碍税务机关依法调查, 并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牟某光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依法依规追究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规范影视行业的税务秩序。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和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偷逃税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将依法依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二、范冰冰涉税事件的大众解读
下面,让我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读这个消息:
(1)6月初,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开始调查,税务人员经过3个月的努力,已经被调查了。范冰冰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共计需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约8.84亿元,其中偷税少缴小计2.55亿元,滞纳金3300万元,各类罚款5.96亿元。请参阅下表。
表 1 范冰冰在涉税事件中追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单
图 1 范冰冰在涉税事件中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甜甜圈图
(2)根据最新的刑法,只要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就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范冰冰经纪人依法阻碍税务部门调查,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仍在侦查中。
(4)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追究有关税务人员的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规范影视行业税务秩序,对主动在年底前纳税的,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严肃处理;对未履行责任的相关税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严要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
3. 需要理性看待的几个问题
(1) 罚款是否太小?
从上表1和图1可以看出,在追缴的总额8.84亿元中,罚款达到5.96亿元,占比67.4%,是偷逃税款1.4亿元(包括《大爆炸案》的618万元和其他的1.34亿元)的4.26倍。
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偷逃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目前 4.26 倍的罚款来看,处罚程度还是相当严厉的。
(2) 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新闻稿中可以看出,目前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规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方法虚报纳税或者不申报纳税,逃避纳税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偷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或以上行政处罚的人除外。”
此次修改后,将之前的「偷税漏税罪」改为「逃税罪」,内容完全不同,特别是增加了「妨碍事由」,即如果有妨碍罪处罚,则不提起刑事诉讼。这也意味着,偷税漏税案件必须首先由税务机关处理,如果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并补缴应缴税款和滞纳金等,并接受行政处罚,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修改刑法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
有的朋友可能会认为,刑法修正案第201条一定是为了保护资本家和权贵的利益!这么认为是错误的。
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偷税漏税在中国非常普遍,从企业老板,到租房的房东,甚至国有企业,都想少交税。如果这些人都被逮捕,更何况警察力量不够,监狱也就不够了。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的是确保国家税制的实施,重点不是抓人,而是追回税款,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抓人又养人,但没收税,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国家并不划算,尤其是对于能够持续产生税收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给予自由可以进一步扩大税收来源。
从法律效力上讲,刑罚能震慑罪犯,不是因为法律有多么严厉残酷,而是因为没有罪犯能逃脱刑法的惩罚。刑法中存在一个悖论,即“过多的刑法会增加犯罪的发生”,假设对强奸判处死刑将导致强奸和杀人案件急剧增加。追税也是如此,过度的处罚会让逃税者以更微妙的方式逃税,并会全力以赴抵制税务机关的干预,最终导致更高的税收成本和更低的税收。
(4) 刘小青和辞职采购空姐为何被捕?
刘小庆案发生在 2002 年,刑法修正案于 2009 年实施。
我也是第一时间听说了离境空乘的案件,谷歌获得的信息是:离境空乘李小航从事采购工作,多次将从未申报就将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带入该国,2011年在机场被逮捕起诉,并一审被发现偷逃税款113多万元, 并因走私普通货物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2013年,二审认为对李小航的罪名成立,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经复查后数额8万元以上,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小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这个采购案和范冰冰的案子完全不同,一个是走私普通商品罪,一个是偷税漏税,完全没什么比法。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的起点为应纳税额10万元。李小航被认定偷逃税 8 万元的金额是 8 万元,如果放在今天,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5) “范冰冰”可以设立信托购买保险避税吗?
这
以逃税为目的购买的信托或保险不受法律保护,不仅无法避税,税务部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来收税,这样更方便快捷,建议你远离提出这个建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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