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范冰冰涉税案件采取行动
2018年6月以来,范冰冰涉税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高度重视,并责令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范冰冰在拍摄电影《大轰炸》期间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共计730万元。此外,还发现范冰冰及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已向范冰冰及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范冰冰以分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偷税行为被罚款4次,共计2.4亿元,以利用工作室账户隐瞒个人片酬真实性质偷税行为被罚款3次,共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以少报收入偷税行为被罚款1次,共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违法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少缴税款分别处以0.5倍罚款5100万元、65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向范冰冰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范冰冰未申请听证。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正式向范冰冰发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由于范冰冰系首次因偷税行为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且此前未因偷税行为受过处罚,因此,在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调查发现,2018年6月,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光所控制的公司进行调查期间,牟光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碍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目前牟光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同时,税务总局部署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开展自查自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和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存在严重偷税漏税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不同情节,依法追究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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