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哲对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描述是否存在矛盾?

2024-03-09 -

我的以下回答都是基于罗素撰写《西方哲学史》的时代背景。 当然,它们并不是最好的答案,只是为了尝试更清晰地把握和解决问题。 补充部分来自对维特根斯坦《哲学考察》的解读。 顺便说一下,马克思没有读过他们的著作。

我们先尝试回答第一个问题:绝对真理是一个具体的历史概念还是一个抽象的永恒概念?

我的观点的基础是假设我们有一个永恒的“真理”观念,就像相信人类有感情一样坚定。 “相对真理(指称)”就像一个有机体,必须由具体的事物组成。 问题是这种组合如何在不参考我们“当前事物”的情况下将“真理”的概念连接起来形成某种东西。 怎样才能更清楚地理解“具体真相”呢? 这里和下面的相对真理和真理,暂时不属于辩证法(绝对真理)。 让我们先尝试理解简单的含义。

当我们思考一个词时,重要的是这个词在这里表达的含义。 区分当前意义(具体真理)与概念(真理)之间的界限和共同点是避免概念混淆的基础。 这就是共性问题,而共性问题实际上是人类语言发展的局限性造成的。

因此,我从这个角度进行探讨,问题是,下面的叙述是否成立? 请比较并引用文字,看看是否可以匹配,以便可以用来解决问题。

---------------(根据引用进行修改):

在《亚里士多德导论》中,波菲利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的思想差异归结为关于共相本质的三个问题:

1.“真理”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还是只存在于思想中?

2. 如果是一个实体,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3. 如果它是无形的,它是与感性事物分离的,还是嵌入感性事物中的?

阿伯拉德“概念理论”的要点:

界限真理在于谬论吗_真理和谬论的界限在于_真理谬误界限

1.相对真理是一个独立的现实。 “真理”(在共相的意义上)不是一个实体(或现实,下文均略),也不表达个体实体的外在实体。

2.真理作为特定名词时是有形的,作为普遍名词时它的意义是无形的,但在头脑中有一个印象。

3、“真”表达了感性事物中事物的共同状态。 但这种状态的把握方式是在智力中,作为灵魂的一般印象。

4、相对真理是“真理”的原因,但真理一旦产生,就成为不依赖于个别事物的心理印象(永恒的概念)。

----------------引用:

在《亚里士多德导论》中,波菲利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的思想差异归结为关于共相本质的三个问题:

1. 共相(种或属)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存在),还是仅存在于思想中?

2. 如果是一个实体,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3. 如果它是无形的,它是与感性事物分离的,还是嵌入感性事物中的?

阿伯拉德“概念理论”的要点:

真理谬误界限_界限真理在于谬论吗_真理和谬论的界限在于

1. 个体事物是独立的现实。 共相不是实体,也不表达除个体实体之外的实体。

2、普遍性作为名词是有形的,作为名词的意义是无形的,但在头脑中有一个印象。

3、共相所表达的事物的共同状态属于感性事物。 但普遍性掌握这种状态的方式是在智力中,作为灵魂的一般印象。

4. 个别事物是共相的原因,但共相一旦产生,就成为不依赖于个别事物的心理印象。

罗素《西方哲学史》卷:当谈到共相时,阿伯拉德认为我们描述的不是一个物体,而是一个词。 所表达的不是作为物理现象的词语,而是作为意义的词语。 所有事物都彼此相似(不相似),这些相似性产生了共性。 然而,两个相似物体之间的相似性本身并不是一个东西。 这是现实主义的错误。

----------引文结束--------

补充:

有形:被理解为真实的事物(实体名词创造意义)

无形:概念、思想中的事物(普遍名词的含义)

相对真理作为实体名词(产生意义)(被理解为真实的东西)是有形的。

“真理”作为一个普遍名词(在概念和思想上)的含义是无形的,只是一个词,但在头脑中有一个印象。 参见 3 和 4。

根据阿伯拉德的说法: 共相是名词,而不是实体。 用名称来指出真实存在(已经过去)的事物,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作为意义表征而出现的名词。 因此,当名词A与事物B相关时,他和事物B(名词B)可以是共同有形的,即使它们本质上是不同的事物。 当我们谈到老苹果时,“老”和“苹果”都是有形的。 老不是形容词吗? 但这里解释说,对共相的需要代表了意义的出现,所以“旧”必须是旧的+某物才能产生意义。

名词的意义(永恒的想法、概念)是无形的。 当“老”和“苹果”在头脑中作为独立概念呈现时,它们的含义分别是不可见的。

如果你换成颜色作为例子,红苹果——你无法想象没有颜色的苹果,或者你试图解释红色是什么而不与某些东西相关联,那就更容易理解了。

当然,“老苹果”也可以构成名词,产生意义时是有形的。

之前也强调过,当我们考虑一个词的时候,重要的是这个词在这里表达的意思。

最后我们看一下题目的最后两个问题:

1.对于客观真理,利用前面的定义,我们可以说它既是相对真理,又是绝对真理。

根据以上文字,可以得出不矛盾、同质异形的结论。

2、用下面的定义,只能说是接近绝对真理的相对真理? 这里面有矛盾吗?

这里的方法是在辩证的环境中,而不是“定量”的方法。 我们习惯说由量变到质的量是数量,但这里我们从“质的概念”来看“量”和“量化”(参考商务印书馆黑格尔《逻辑学》第一卷,第 2 部分,第 1 章·康德的矛盾,第 199 页)。 这种量变在辩证意义上是“无限的”。 定量的加法和减法是没有意义的。 绝对真理的意义在于它的存在,“辩证”在于相对真理。 它从需要开始,最终得到解释,就像康德的道德观一样。

正如一开始所说,这套论点从严格论证上来说肯定是有问题的,但这只是试图更清楚地把握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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