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小区躺地晒太阳,被车碾压

2024-08-19 -

“受害者是谁?”江苏张家港,一名女子在小区马路上铺了瑜伽垫,躺着“晒背”,其双腿被机动车司机碾压后,交警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但网友们纷纷表示质疑,认为女子应负全部责任。(来源:星空视频)闵女士家住当地某小区,是一名有20年驾龄的资深司机。下班后,闵女士一般会将机动车停在小区固定的露天停车位。但事发当天,闵女士驾车从停车位出来时,因碾压其双腿,与小区女业主杨女士发生了争执。原来,事发当天,杨女士因为天气好,在小区马路上铺了瑜伽垫,躺着“晒背”。闵女士刚把车开出露天停车位,不小心压到了杨女士的腿,因为视力盲,没有想到有人躺在路上,杨女士也没有设置障碍物。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闵女士开车速度并不快,听到有人呼救,她就立即停车,事后才报警。但让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交警在现场调查后,认定她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躺在地上“晒背”的杨女士只是次要责任。交警介入调查后发现,杨女士躺在路上“晒背”已经不是第一天了。也就是说,事发已经是第七天了。事后,闵女士称自己受委屈了!因为开车20年,她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根本没想到有人敢躺在地上!杨女士后来解释,自己经常腰痛,就在网上搜索治疗方法,后来觉得这个方法有效,就连续7天在这里“晒背”。

杨女士还称,如果是汽油车或者柴油车,自己能从很远的地方就听到声音,避免发生事故,但闵女士驾驶的车辆恰好是电车,声音比较小,所以没能及时发现并从地上爬起来。 1.网友怒称:“卧槽,你是想坑我吗?”,“受害者是谁?”,“我凭什么觉得肇事司机闵女士是受害者?”,“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吗?”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评价这件事情呢?首先,虽然交警已经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如果闵女士不同意,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单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次检验或者鉴定,重新检验或者鉴定以一次为限。简而言之,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有一次提出异议的机会,但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责任认定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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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闵女士未提出异议,则要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中划分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责任的,由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只要闵女士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了保险,投保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赔偿杨女士的损失。最后,物业公司也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商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用部分进行妥善的修缮、保养、清洁、绿化和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商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处理。具体来说,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杨女士在小区道路上的非道路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然而,杨女士连续7天在小区道路上“晒背”,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发现、制止。

即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明显重大过失。因此,闵女士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3、最后提醒各位网友引以为戒!那就是,无论什么原因,绝对不要冒险躺在马路上进行任何活动,否则,当危险来临的时候,一定会伤人伤己!关注@娟姐评价!让我们看看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实际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社区里的女人晒背被车过#头条热榜#夏日生活打卡季##记录我的八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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