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发票盖章看似简单,但如何盖章?盖章位置又在哪里?纳税人自开的发票和税务机关开的发票盖章有什么区别?其他个人(自然人)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盖章?看完下面的内容,你的疑惑就解开了。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对外经营款项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或打印)本单位专用发票章。
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加盖税章的情况比较复杂。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能力,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并由开票部门在发票联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具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系统在发票上自动打印“代开”字样。
1.对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专用发票印章。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后,其他个人发生部分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目前仅针对保险、信用卡、旅游等业务的个人代理、证券经纪),开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2)其他个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或者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专用章。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其承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无货车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承运的运输业务,可以由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近向税务机关申领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代开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发票开具系统,按照3%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会员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此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只有代开发票的试点企业才可以在发票联、抵扣联备注栏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
注:对于试点企业为其成员单位代开交通运输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加盖专用发票章,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该类发票的开具流程可分析如下:
(1)试点企业使用本企业专用发票开具系统,以试点企业名义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专用发票,为其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成员企业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该类发票是以试点企业(发票上的销售方)名义开具的。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他人开具专用发票,仅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在中国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注册为平台会员。”同时,此类会员也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其他个人(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不存在为其他个人(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后,首先解决了其他个人出售、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明确其依法缴纳税款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于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相关企业为证券经纪、保险业以及其他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代理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给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盖章?
如果仅仅机械地遵循《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加盖本单位专用发票章”的规定,显然,税务机关会为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证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个人代理人编开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作为纳税人的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证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个人代理人将无法在同一张发票上加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而这些自然人(其他个人)纳税人同样无权刻制“发票专用章”,这必然导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章可加盖的局面。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专用发票印章(特殊情况为个人代开的除外)。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中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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