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索赔,最终获赔50万元
最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方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归属、侵权争议案作出判决,确认维持了先前判决结果,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须即刻停止对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并且需要共同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一万九千五百元。
美影厂出品的《葫芦兄弟》动画广为人知,美影厂拥有该动画及葫芦娃形象艺术作品的除署名权外的所有版权。
四月星空企业,仙山机构,以及与陈某无关联的当事人三方,共同签署了《稿酬签约创作合同》,从而合法取得了《十万个冷笑话》漫画艺术品的版权归属权。2013年6月1日,四月星空、妙趣、蓝港三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与运营某项目,四月星空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及动画作品的版权方,授权妙趣将该作品改编成手机游戏,蓝港则获得该游戏改编品的独家代理权,负责其后续运营事务。
美影厂指出,在《十万个冷笑话》与《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游里出现了若干角色卡牌,包括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这些形象,这些动漫角色涉嫌侵犯了美影厂所拥有的葫芦娃动漫形象在改编及网络传播方面的权利。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蓝港企业联手制作并经营相关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系列剧》,这些行为侵犯了美影厂的版权权利,因此被起诉至法庭,要求这四家企业马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恢复声誉,四家企业及乐蜀企业需补偿美影厂经济损害五百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一致表示,涉案游戏中的六个动漫形象源自四月星空拥有的著作权保护的六个福禄娃图画,福禄娃属于偏少年化的动漫造型,不同于《葫芦兄弟》动画里采用剪纸手法的动漫形象,两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及色彩、五官等方面有显著不同,福禄娃和葫芦娃的相似点仅限于服装设计,包括头顶的葫芦装饰、腰部的围裙以及赤脚的设定,这些设计属于公共领域的元素,福禄娃与葫芦娃在著作权角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葫芦兄弟》动画里的六个葫芦娃形象,是创作者用笔触和色调描绘的基本样貌,他们神采奕奕、体格强健、稚气未脱,展现了设计者的布局思路和绘画功力。这些葫芦娃形象借助线条、外形、衣饰以及色彩的搭配,形成了专一且稳定的角色视觉符号,兼具艺术价值、原创特质和再现可能,可以归类为美术创作。美影厂是六个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这些作品的版权。服装和饰品的样式是人物形象特征的关键部分,六个福禄娃在服装和饰品的细节设计上和六个葫芦娃一致,只是色彩不一样,能够判定两者在实质上非常接近。
一审法院认定
涉案游戏中的六个福禄娃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里的六个葫芦娃形象,在人物造型上高度雷同,属于实质性相似,已经触犯著作权法,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即刻终止对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活动,并且要刊登公告以消除不良影响;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还需一并赔偿美影厂经济上的损失共计五十万元以及合理的开支一万九千五百元。
四月星空企业、仙山企业、妙趣企业、蓝港企业对一审裁决持有异议,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申诉申请。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