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兄弟》侵犯著作权案二审胜诉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获赔偿50万元
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葫芦兄弟》《十万个冷笑话:福禄》两部动画及同名手机游戏侵权案的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经过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两年多的审理,法院全额支持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上诉。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表示:“《葫芦兄弟》是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动画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始终尊重艺术创作,希望给予版权更多的尊重,共同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告原文
法院就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恒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原被告上海乐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家喻户晓,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及其中葫芦兄弟卡通人物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版权。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了《稿费支付合同》,取得漫画艺术作品《十万个冷笑话》的版权。2013年6月1日,四月星公司、喵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及运营协议》。四月星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的动漫作品版权人,约定由喵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手机游戏,由蓝港公司独家代理并运营改编后的游戏。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手机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电视连续剧》中的人物卡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动漫人物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喵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电视连续剧》,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公司及乐舒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喵趣诗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游戏中的六个动漫人物均为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权的六幅《福鲁哇》作品。福鲁哇为动漫风格的男童形象,与《葫芦娃》动画片中的剪纸风格动漫人物有所不同,二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与色彩、五官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福鲁哇与葫芦娃唯一的相似之处为服饰,头上的葫芦冠、腰间的围裙、赤裸的双脚均为源于公有领域要素的设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
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六个葫芦兄弟是作者用线条和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兄弟基本形象,具有眼神明亮、坚强有力、天真可爱的特点,体现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兄弟动画片形象通过线条、轮廓线、衣着和色彩等构成了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特定、固定的表达,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艺术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六个葫芦兄弟动画片人物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服饰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鲁娃与六个葫芦兄弟在服饰细节上除色彩不同外,其余均相同,可以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裁定
涉案游戏中的六幅福鲁哇插画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幅葫芦兄弟插画实质性相似,构成侵犯著作权。一审法院判令四月星空、仙山、喵趣、蓝色港湾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动画片插画著作权的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月星空、仙山、喵趣、蓝色港湾连带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4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石公司、蓝色港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鲁哇》动漫形象与《葫芦娃》动漫形象的区别在于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在于服饰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服饰来自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仅能证明《葫芦娃》服饰中个别元素来自公有领域,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动漫形象创作前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福鲁哇》系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改编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淼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色港湾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美誉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授权费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涉案游戏涉案动漫形象人物数量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50万元。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上诉人之间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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