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虾天价的法律分析

2024-08-12 -

10月4日,游客到青岛市一家海鲜烧烤大排档吃饭,吃完饭结账却被告知大虾38元一只,不是一份。此事立即引起全国轰动,朋友圈中出现多版嘲讽微信:“全国嗑瓜子冠军在茶楼点了一盘嗑瓜子,5元,结账却被告知5元是一颗嗑瓜子的价格,当场晕倒,被送往医院打吊针,醒后问护士打吊针多少钱,护士说50元,男子觉得挺便宜,护士又说50元一滴,男子当场死亡……”

虽然只是一句玩笑话,但也说出了部分消费者的心声,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对天价虾做一下粗浅的分析:

1、从民法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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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与海鲜摊主顾客到餐厅就餐,双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游客点菜为要约,海鲜摊主上菜为承诺。游客自愿点菜,海鲜摊主按照游客点菜的菜单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对标的价格进行明确约定,海鲜摊主未按照交易习惯收取费用,导致其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只对虾的价格是双方在合同关系中就标的物约定的价格,38元的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答案是:属于。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网上看到报出的价格表旁边标着38元的价格,但是并没有标明是按件还是按份,但在价格表最下面却有注明“以上海鲜均单价”,这显然是两个价格标准不明确,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品质、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并适用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协议补充。显然,摊主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达成一致,否则一开始也不会出现青岛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根据交易惯例来认定,也就是需要根据日常交易习惯来判断摊主价目表上的38元大虾是一份还是一只?相信大家最终的结论都是一样的:38元是一份大虾的价格。这种情况下,摊主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退还商品及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从行政法角度的分析。

海鲜摊位的高价收费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权限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服务作虚假、误导性广告的;……”,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海鲜店的价格表述方式误导消费者,并立案调查,对涉案海鲜店予以停业整顿,处以罚款9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3.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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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花38元买一只大虾,海鲜摊老板涉嫌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钱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以威胁、胁迫的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在天价虾案中,如果海鲜摊主在结账时对游客采取了威胁、胁迫的手段,游客将费用付给了摊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要注意数额的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构成犯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三千元在山东省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该游客此次消费大虾金额为1520元,未达到3000元的巨额标准,因此海鲜摊老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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