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

2026-03-20 -

关于发布,《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分类方式》的一项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5号

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电影主管部门,教育厅(或表述为教育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或表述为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厅(或表述为文化与旅游局),广播电视局,又有处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电影主管部门,教育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开展《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印发工作,将其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你们要认真地贯彻执行此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12月26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明确其范围,确定判断标准,明确提示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鉴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的,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掉法规法条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部,借助互联网进行发布传播的,可能致使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去模仿不安全行为的信息,可能致使未成年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信息,可能让未成年人产生极端情绪的信息,可能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 那些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去模仿,又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藉由刻意予以刺激、进行恶意诱导这般的方式,致使未成年人萌生出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情绪,致使未成年人萌生出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恐惧情绪,致使未成年人萌生出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抑郁情绪等等极端情绪的。

(五)呈现出不安全驾驶这般危险动作,致使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步入危险区域之内等存在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情况。

(六)传播不良网络用语,采用谐音梗这种形式,或者运用缩写词这种方式,亦或是借助拆解字这种手段,甚至是通过图文结合这种做法的。

(七)肆意宣扬,针对未成年人抽烟,这里面包含电子烟,还有饮酒,以及暴饮暴食,甚至文身,另外还有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发布那些宣扬代写为他人替代抄写状况,提及抄袭企图弄虚作假,讲述逃学无故旷课行径,以及学生间存在欺凌等违背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行为的内容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四)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五)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

(六)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七)其他宣扬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的。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年纪较轻儿童画面、表情按实际情况不存在摆拍演绎包含不良价值观念或者不恰当言语行为的情节及内容的,是这般情况。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采取恶搞未成年人的手段,借助未成年人塑造争议类人设这般办法来获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不恰当进行展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学习方面,生活方面等,有可能会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 针对那些有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需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采取起防范以及抵制的相关措施,以此来避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 对那些有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而言,制作这些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复制这些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发布这些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传播这些信息的组织或个人,都应当依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所提出的要求,在信息进行展示之前,于明显的位置作出显著的提示。

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应当给用户供应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且引导以及规范用户针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的提示方式涵盖:

(一)于文本起始位置,添加文字提示,于文本末尾位置,添加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于文本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增加显著提示标识,或者在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刚开始的时候,或者在音频结尾的地方,又或者在音频中间适当的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添加音频节奏提示等多样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非常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于视频起始画面那儿,于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地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能够在视频末尾,在视频中间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又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当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当呈现虚拟场景之际,于起始画面的恰当位置增添显著的提示标识,能够在虚拟场景持续进行服务的进程里,于适当位置来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九条 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应当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所提出的要求,不可以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的、容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对于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健全技术措施,对于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同样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也要建立健全技术措施,并且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可以,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那种网络产品以及服务当中,进行制作,以及复制,还有发布,甚至传播,那些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网络信息。

第十条 若是违反了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呀,那么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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