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女性维权课堂 | 继承人捏造事实获取公证的继承份额,法院将如何判断?

2024-08-23 -

案件

李华(化名)与张兰(化名)1989年登记结婚,1993年收养儿子李玲(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李华于2011年2月2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李华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李华的法定继承人为张兰、李玲。继承人李华的遗产包括位于A市B区的一套房屋(价值80万元)和位于A市C区的一套安置房(价值72万元)。

2011年8月14日,李玲向公证处虚构张兰死亡的事实,并取得相应的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李玲已将继承人李华位于A市B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张兰现认为李玲虚构事实,骗取公证,将继承的遗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严重违法,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将继承人李华的遗产全部由张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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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1、继承人李华所有的位于A市B区的房屋归李玲所有;

2、继承人李华所有的位于A市C区的房屋归张兰所有;

3、李玲向张兰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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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答案

继承人李华生前未立遗嘱,应办理法定继承。李华与李玲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双方形成养父子关系。因此,继承人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玲与张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法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占或者争抢继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本案中的不动产属于不宜分割的继承,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不宜采用共同共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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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案情、房屋目前权属状况以及李玲虚构事实取得公证、侵吞遗产的事实,其应获得的遗产份额较少。因此,法院判决位于A市B区的房屋归李玲所有,位于A市C区的安置房归张兰所有,李玲应向张兰支付15万元房屋补偿费。法院这一做法不仅进一步平衡了双方的利益,避免了财产分割给双方增加的财产过户等繁琐事宜,也便于执行,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

案例分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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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妇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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